稳定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法律新规与社会意义 2025年11月25日,最高检在“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这一认定不仅在法律层面具有重大突破,更在社会层面引发了广泛关注与讨论。 法律认定依据与典型案例 刑法虽未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但为有效保护被害人人身权利,最高检结合社会发展与转型的现实情况,明晰了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传统的、典型的家庭成员之外,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人,也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家庭成员”。 牟林翰虐待案便是典型例证。牟林翰与被害人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最终,牟林翰因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73万元。 家庭暴力范围的扩展 最高检的这一认定,也意味着家庭暴力的范围得到了扩展。过去公众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多集中于身体暴力层面,但司法实践表明,家庭暴力不仅包括直接的身体伤害,如拳打脚踢、使用凶器攻击等,还涵盖精神层面的长期折磨,如持续谩骂、恐吓、侮辱等,甚至包括通过控制财物、限制通讯等方式实施的隐性控制行为。 在马某某虐待案中,马某某与苗某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确立恋爱关系后共同生活一年,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在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赖,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状态。马某某限制苗某社交、监控其行踪与通讯,侮辱苗某人格、贬损苗某价值,对苗某实施情感操纵,这些精神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残忍性,最终致苗某精神崩溃,服药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这一认定将精神虐待纳入惩治范围,进一步消除了反家暴的“灰色地带”。 社会意义与影响 稳定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一方面,它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护。在婚前同居关系中,受害者往往因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身份,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而将稳定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使得受害者能够依据相关法律,对施暴者进行追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这一认定也有助于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它提醒人们在选择婚前同居时,要认识到这种关系不仅是一种情感上的结合,更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双方应当尊重彼此的权利和尊严,避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 稳定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是法律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家庭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