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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影石门店招牌疑因“排他性协议”被拆 律师:应被认定为垄断协议,属无效约定

近日,湖南长沙的张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报料称,其在湖南摄影城开设的影石授权体验店门头遭遇拆除,且拆除人员身份不明。

张先生称,其怀疑门头被拆除是因为此前摄影城与另一商户签署过一份《商铺租赁补充协议》,协议中注明不允许与大疆产品具有强竞争关系的品牌在该摄影城内开设品牌专卖店。

有律师表示,该份协议或应被认定为垄断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约定,并且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张先生店铺门头被拆除

疑因排他性协议

影石门店招牌被拆

张先生称,他在位于长沙的湖南摄影城内开店多年,租赁有近1000平方米的场地,今年6月他打算利用一楼近300平方米的门店划出区域来开设影石门店。

但在他投入完装修和进货的成本之后,摄影城物业方出具了一份由一二三企业管理咨询(长沙)有限公司与湖南知航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补充协议》,他称这份协议此前从未见过。据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7日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回复网友提问中显示,湖南摄影城物业管理方为一二三企业管理咨询(长沙)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1月进场管理湖南摄影城的日常运营工作。

张先生展示的协议内容显示,“不允许第三方进驻与大疆产品具有强竞争关系的品牌于湖南摄影城内开设品牌专卖店”,并在强竞争品牌界定中明确显示,经双方共同确认,“目前市场上与大疆产品具有强竞争关系的品牌主要为限于影石Insta360”。

▲张先生出示的协议

张先生表示,今年11月19日,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来到其店门口,拆除了其店面的门头招牌。在其提供的视频中,记者看到,几名人员携带梯子等设备,视频中有声音问“是商场叫你们拆的吗?”,拆除人员回答“我不晓得”。

张先生称,他在该摄影城经营多年,此前从未受到过经营品牌的限制。但同时,他也表示,自己并未就此事报警,因为本身已经营多年,还涉及到续签合同的问题,还是想协商解决。但目前没有门头的现状让他无法接受,在宣发和经营上都面临着较大问题。

物业方工作人员:

发生过此事,但不是我们雇人做的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张先生展示的协议中,乙方为湖南知航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11月26日,记者致电该公司,一工作人员表示,其不清楚这个协议。记者还拨打了湖南摄影城内一大疆门店的电话,工作人员同样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此外,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到多份该公司招投标记录,其供应的产品多为大疆品牌的摄影器材以及无人机等商品。

红星新闻记者试图联系该份协议中的甲方,即一二三企业管理咨询(长沙)有限公司,但拨打其公开电话后显示号码不存在,该公司法人代表则表示,需要对记者身份进行核实。此外,记者还试图联系湖南摄影城招商电话核实情况,但相关人员均未接受采访。

湖南摄影城物业方一位工作人员此前则回应媒体称:“19日确实发生了拆除影石门店招牌的事情,但不是我们物业雇的人,我们也不知道是谁做的。”

▲张先生的店铺

律师分析:

应被认定为垄断协议,属无效约定

对此事,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所签合同为签约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条款约定合法合规,则该约定合法有效,但若排他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属于无效约定,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而“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因此,从前述规定以摄影城与大疆经销商所签的合同内容来看,属于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行为,协议排除、限制了摄影器材领域的市场竞争,且无《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应被认定为垄断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约定,并且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即便协议有效,也仅约束合同相对方,即签约的摄影城与大疆经销商,而对不知情入驻的张先生无直接约束力,更不应当采取私力来阻止张先生,而应由大疆经销商根据合同约定向摄影城主张违约责任。

进驻摄影城所租赁的门头属于商户张先生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若商场是强拆行为的主导者或授意者甚至行为人,无论其是否以排他协议为借口,未经同意且无合法审批程序的强拆行为都构成侵权,需承担民事责任,如恢复原状、赔偿因门头拆除导致的经营损失等,张先生也可以根据与摄影城签订的合同主张违约责任;若强拆行为为其他人所为,则张先生可以报警,要求警方处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

无论是谁,若在强拆过程中存在暴力行为,都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张先生同样可以报警寻求保护。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认为,该“排他协议”很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

红星新闻记者李毅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