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3件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肉制品、冷冻食品、“壮阳酒”等食品药品,包括销售死因不明的畜禽,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走私冻品等犯罪手段,具有很强警示性。
案例一销售死因不明牲畜2人获刑
2024年9月,刀某宏经营的养殖场发生肉牛死亡事件,累计死亡20头。刀某宏、娜某拉在未经过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将12头死亡肉牛低价出售给他人,销售额达5100元。经鉴定,刀某宏、娜某拉销售的肉牛均死因不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刀某宏等2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2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刀某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娜某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加工、销售来源不明、死因异常的动物产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源头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明知系死因不明的牲畜,为减少损失仍铤而走险,进行死体销售,触碰法律底线。
畜禽养殖户发现畜禽病死的,要及时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报告,对于畜禽死体,依法应在符合防疫条件的地方作无害化处理,不得再流入市场。同时,广大群众在购买肉类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到正规商超或农贸市场,切莫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肉品。
案例二销售非法添加壮阳药酒4人获刑
2020年至2024年7月,杨某清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万某双等人购买“黑金刚”“黄金伟哥”等性保健品,用于泡制药酒,并通过悬挂广告牌、发布网络视频等方式宣称具有壮阳效果,进行售卖。李某、吴某伸亦参与杨某清销售壮阳药酒以牟取非法利益。经鉴定,查获的药酒、性保健品均含西地那非化学药物成分,最大含量超过国家允许标准的2640倍。
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清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清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对外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吴某伸,被告人万某双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进行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杨某清等4人八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80万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杨某清、李某、吴某伸连带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159.6387万元。
[典型意义]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药,用法用量有明确规定,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已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中,被告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药物泡制药酒并进行售卖,不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人民法院不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还判处公益损害赔偿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进行全方位惩处的坚决态度。
广大消费者要保持理性、提高警惕,购买保健食品时,应选择从信誉好、证照全的正规销售平台购买,认真查验产品信息,认准认证标志,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举报维权。
案例三10人走私7.8吨冻鸡脚入境
2024年4至5月,杨某庭邀约罗某庆、刀某川、李某锋、周某华、木某华,多次从境外帮包某茂走私冻品鸡脚到我国境内,李某林提前出租给包某茂等人专门用于存放走私鸡脚的冻品库。肖某龙负责冻品库货物进出的管理及冻品鸡脚的包装,包某茂和陆某府负责把走私鸡脚转运至内地,后在运送过程中被查获。经查证,走私鸡脚重量达7.8吨,价值3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茂等10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规定,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鸡脚,10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包某茂等10人七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0.7万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扣押的冻品鸡脚予以没收销毁;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从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存在安全性不明、携带病菌病毒等风险隐患。这类冻品有的已经过期多年,在反复解冻、腐烂变质后,经过化学药剂加工,又以虚假的“卖相”、较低的价格流入市场,不仅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还会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人民法院从严从重打击该类犯罪,筑牢了防范冻品走私的司法屏障,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记者谢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