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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河,女子张某,十五年前与前夫离婚后重组家庭并育有一子,张某离世后,再婚的丈

山东商河,女子张某,十五年前与前夫离婚后重组家庭并育有一子,张某离世后,再婚的丈夫处理后事时,没用骨灰盒或棺材,而是将骨灰撒在池子内并水泥封顶,张某与前夫省的女儿小李觉得这做法犯忌讳,未与张某的再婚丈夫商量就偷偷迁坟并重新安葬,张某再婚的丈夫发现后,认为小李和张某前夫侵犯权益,报警无果后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骨灰、赔偿重葬费和精神损失费。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某,十五年前和前夫离了婚,后来重新组建家庭还生了个儿子。 2025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 她的再婚丈夫处理后事时,没买骨灰盒或棺材,把骨灰撒在垒的池子里,还用水泥把坟封得严严实实。 小李得知母亲被这样安葬,整个人都懵了。 她站在那水泥封的坟前,双手攥得紧紧的,她觉得母亲一辈子不容易,死后却被这样对待,这太犯忌讳了。 小李回到家,越想越气,没和张某的再婚丈夫商量,就偷偷找来工具,带着几个亲戚,趁着晚上挖开了坟。 把母亲的骨灰进提前准备好的骨灰盒里,然后带着骨灰去了自己选好的墓地,重新安葬了母亲。 张某的再婚丈夫发现坟被挖,骨灰不见后,他立刻跑到小李家问道:你凭什么擅自迁坟,你眼里还有没有我。 小李说,你还有脸问我,你把我妈安葬成那样,你考虑过我的感受吗。 张某的再婚丈夫说,我怎么没考虑,我这么做有我的道理,你倒好,一声不吭就把坟迁了。 张某的再婚丈夫不肯罢休,他怀疑小李的前夫也参与了这件事,于是报了警。 民警了解了情况,觉得这是家庭纠纷,让他们自己协商解决。 再婚丈夫见报警没得到想要的结果,把小李和前夫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张某的再婚丈夫说,我对张某有感情,我处理她的后事是我的权利,小李擅自迁坟,前夫肯定也参与了,他们必须赔偿我的损失。 小李站在被告席上说,我妈病的时候,你不管不顾,我作为女儿,不能看着我妈死后还受委屈,我才擅自迁坟的。 张某的前夫说,我和张某早就离婚了,她的事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我不知道小李迁坟这件事。 张某的再婚丈夫和女儿小李,对骨灰都有保管安葬权。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配偶和子女对遗体、骨灰等有相应权益,也就意味着都有保管安葬的权利。 张某的再婚丈夫把骨灰撒在池子并用水泥封顶,这种做法虽然不常见,但没有直接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何种特定的安葬方式,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 小李觉得母亲安葬方式犯忌讳,没和张某的再婚丈夫商量就擅自迁坟并重新安葬。 这侵犯了张某再婚的丈夫对骨灰的保管安葬权,因为再婚丈夫作为配偶,依法享有对骨灰的相应权利,小李未经同意擅自处理,属于侵权行为。 张某的再婚丈夫怀疑前夫也参与迁坟,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前夫参与其中,所以前夫在这件事上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张某的再婚丈夫怀疑前夫参与,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所以这个怀疑不能成立。 张某的再婚丈夫说,那我的损失怎么办,我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考虑到小李擅自迁坟的行为确实给再婚丈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困扰,判决小李赔偿再婚丈夫3000元精神抚慰金。 但对于再婚丈夫要求返还骨灰、赔偿重葬费等其他诉求,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所以予以驳回。 在处理亲人的后事时,一定要多商量,尊重各方的意见和感受。 毕竟,死者为大,我们都希望亲人能安息,不要因为一些小事而闹得不可开交,伤了和气。 法律赋予了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要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要尊重他人的权益,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让亲情在理解和尊重中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