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游客景区内游玩摔伤可按规合理维权
案例简介
2025年2月2日,游客李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某景区游览过程中,李某为拍摄风景照,擅自脱离团队,踏上景区内的非游览路段,该路段因石块间存在间隙且表面易受溪水浸润变得湿滑,景区已设置“此处危险,请游客绕行”的安全提示牌。途中,李某因脚下石块湿滑不慎摔倒受伤。景区工作人员得知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李某伤情为肋骨骨裂,后续共产生医疗费用2000余元。李某因不满景区管理公司的赔偿金额提起投诉。
接到投诉后,福建省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了解,李某在报团时未通过旅行社或自行购置旅游意外险,无法通过旅游意外险分担医疗费用。经调解,景区管理公司同意通过责任险向李某赔付1300元的医疗费用,李某表示接受。
案例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游客和景区的责任划分,即景区针对天然石块铺设的危险路段是否已履行合理限度内
的安全保障义务,游客李某对自身受伤结果是否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本案中,景区已在危险路段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提示牌,告知游客绕行,客观上履行了风险警示义务,事故发生后景区工作人员迅速采取救助措施。因此,景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游客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确警示前提下仍冒险进
入危险区域拍照,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故游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提示
游客应强化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尤其对于明确标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不应以拍照、探险等目的擅自进入。旅游意外险是应对旅途意外的重要保障,游客报名旅游时通过旅行社或正规保险平台购买,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避免因未投保或投保不当导致损失无法弥补。若发生意外,须及时保全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费用票据、休假证明及收入减少证明等,为后续维权提供事实与法律依据。
景区经营者应持续完善安全保障体系,除设置警示标志外,还需通过物理隔离(如加装护栏)、动态监控、广播提示及人员巡逻等方式多重强化风险管控。同时,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状态,避免因维护瑕疵承担法律责任。在保险配置方面,景区应优化公众责任险的覆盖范围与赔付标准。
案例二:因游客自身原因行程前解除合同可按规定退费
案例简介
2025年3月22日,杨先生通过河南某国际旅行社营业部报名参加新马泰双飞11天游,共缴纳11200元,未签订旅游合同。出发当天,因家中临时有事杨先生申请退团,旅行社仅退还7200元,杨先生认为不合理进行投诉,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费。接到投诉后,河南省濮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进行调解,要求旅行社提供火车票、机票、酒店预订等相关扣费凭证,以此为基础计算退费金额,确保将游客损失降到最低。经调解,旅行社再退还杨先生相关费用1000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
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建议提示
旅游者应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尤其关注旅游行程安排及违约责任方面的内容。遇到旅行社临时加价、变更行程等情况时,可向执法部门投诉,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旅行社应严格履行签约义务,当旅游者提出退费申请时,应第一时间向其说明扣费依据,主动提供机票、酒店、签证等实际产生的必要费用凭证,明确扣费金额与凭证金额的对应关系,不得虚构费用或超额扣除。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需确保违约金比例与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相匹配,避免因违约金过高被认定为无效,在报名环节,需向旅游者明确告知目的地政策变动、费用调整、不可抗力等潜在风险,对于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应提前书面说明并获得旅游者确认。如遇突发情况需调整费用或行程,应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单方面作出不利于旅游者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