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都不是死亡主要原因,为什么还要坐牢?”广东阳江,一60岁男子倒车时,突然一阵异响,慌忙下车查看,发现95岁的老人倒在车后。男子立即拨打120将老人送医,没想到,老人住院三个月后因器官衰竭去世。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老人自身年老多病是死亡主因,车祸只是次要因素。案发后,男子货车的投保保险公司虽然依判决赔偿家属60万余元,但男子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男子构成犯罪,判处男子一年两个月有徒刑。家属不服,认为量刑过重为由继续申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启动再审。 2023年2月21日下午4点30分左右,梁某清受女车主林某的委托,驾驶车牌号为粤Q0GXXX的货车,前往某地维修打氧机。 厂里工人检查后说修不了,梁某清只好驾车离开,厂区门前道路不算宽敞,他小心地倒车,准备调头。 就在这时,梁某清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异响,心里一紧,赶紧下车查看。 这一看,让梁某清倒吸一口凉气,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倒在地上,一动不动。 梁某清慌了神,但很快镇定下来,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几分钟后,救护车呼啸而至,将老人送往医院,交警也赶到现场,拍照、测量,开始调查事故经过。 后来才知道,这位老人姓黄,是本地人,已经95岁高龄。 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黄老翁全身多处骨折、软组织挫擦伤。 黄老翁在医院一住就是三个月,期间,梁某清和儿子梁先生多次提着水果和营养品前去探望,反复向家属道歉,希望能取得谅解。 然而,黄老翁的家人态度坚决,虽然收下了礼物,但始终没有出具谅解书。 2023年5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黄老翁突然心跳呼吸停止,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但家属不同意气管插管等有创操作,持续抢救无效后,家属选择放弃,医院宣告死亡,死因是呼吸心跳骤停。 2023年3月23日,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指出梁某清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老翁无责任。 司法鉴定中心对死因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明确写道:“自身因素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是次要因素。” 2023年11月,梁某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12月取保候审。 2024年9月,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指控梁某清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4年9月,黄老翁的子女将梁某清、车主林某,以及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约64.65万元。 2025年2月25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0.2万余元。 不过,梁某清在赔偿60余万元后,黄老翁的家属始终没有出具谅解书。 庭审中,梁某清对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量刑过重,希望适用缓刑。 然而,2024年11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梁某清上诉至中院,却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梁某清家属继续向中院申诉,又被驳回。 无奈之下,梁某清家属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理由很直接:交通事故不是老人死亡的主因,赔偿也已到位,刑罚过重。 2025年9月25日,省高院出具再审决定书,明确指出“原审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提审此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个案件如何看待呢?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层面,黄老翁是行人没有明显过错,而梁某清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结果上,如果没有梁某清的倒车碰撞行为,95岁的黄老翁在当时当刻就不会住院,更不会出现死亡结果。 所以,梁某清符合造成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 不过,《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具体到本案,梁某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案发后,尽管未能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但通过民事诉讼,保险公司已代梁某清履行了60.2万余元的赔偿款,已复核酌定从轻情节。 此外,梁某清系初犯、过失犯罪,且鉴定结论明确车祸损伤仅是死亡的“次要因素”,完全可以适用缓刑。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