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英,一对夫妻因接人琐事爆发争吵,妻子赌气回家后,与丈夫陈某在卧室理论。情绪激动处,妻子抬手一记耳光扇在丈夫脸上。“啪”的一声脆响后,丈夫愣住了,脸上火辣辣的疼痛瞬间点燃了他的怒火。没有犹豫,丈夫挥起右手狠狠回击,一巴掌打在妻子左脸,妻子耳鸣不止,就医后确诊左耳膜穿孔。经鉴定,这一巴掌造成了轻伤二级的后果。事后,男子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逮捕,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上,丈夫辩解是对方先动手,自己属于防卫。但法院却有不同看法。 据悉,妻子胡某和丈夫陈某是一对普通夫妻,结婚多年,生活平淡却也不乏小摩擦。 2025年1月23日晚上8点左右,胡某在外办事,感觉累了,便给丈夫陈某打电话,希望他能来接自己回家。 电话那头,陈某正忙着家里的事,没有接电话,更没有动身。 胡某等了又等,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心里顿时涌上一股委屈和怒火。她心想:“结婚这么多年,连这点小事都不愿意做?” 于是,她赌气自行打车回家,一路上越想越气。 到家后,胡某径直走进卧室,看到陈某正坐在床边看手机,压抑不住的情绪瞬间爆发,她质问陈某为什么不接电话、为什么不来接她。 陈某抬头看了一眼,淡淡地说:“我有点忙,你自己回来不行吗?”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吵逐渐升级。 胡某越说越激动,突然,她抬起手,“啪”的一声扇了陈某左脸一记耳光。 这一巴掌来得突然,陈某愣住了,脸上火辣辣的疼。 陈某没想到妻子会动手,瞬间感到羞辱和愤怒,几乎在下一秒,陈某本能地还手,用右手狠狠扇向胡某的左侧脸部。 胡某被打得一个趔趄,耳朵里嗡嗡作响,但她没有退缩,反而扑上去继续与陈某抓扯。 两人的争吵声惊动了在客厅的胡某姐姐胡某甲,她赶紧跑进卧室,一边拉开两人,一边劝道:“别打了!一家人有什么话不能好好说?” 事后,胡某感觉左耳持续耳鸣,疼痛难忍,在姐姐的陪同下,她前往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左侧耳膜穿孔。 经过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胡某的伤情报告出来后,她选择了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收集了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口供。 陈某在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承认自己打了妻子,并表示后悔。 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胡某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陈某认为,本案源于家庭纠纷,胡某先动手扇耳光,属于不法侵害,陈某的还击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只是力度过大,导致轻伤,因此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公诉机关反驳了防卫过当的说法,指出陈某的行为并非必要防卫,而是报复性伤害。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指出,胡某扇陈某耳光的侵害行为是瞬间完成的、一次性的,在该耳光动作完成后,此次具体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陈某随后立即实施的还击,并非在制止一个“正在进行”的殴打行为。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对于已经停止的侵害进行“反击”,在法律上属于“事后防卫”,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此外,陈某在突然遭受耳光后,出于本能的气愤与羞辱感,立即还手回击。这种“你打我,我就打你”的行为模式,更多地体现了一种报复的意图,而非冷静的、以制止侵害为目的的防卫意图。 法院认为,由于陈某的行为既不具备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时机条件,也缺乏纯粹的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整体上不被法律评价为防卫行为,既然根本不属于防卫行为,那么“防卫过当”也就无从谈起。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进一步指出,陈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知道用巴掌用力击打他人头部、面部可能造成听力受损、鼓膜穿孔等伤害后果,仍持“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 而陈某实施了“使用右手扇了胡某左侧脸部一巴掌”的行为,导致了胡某“左侧耳膜穿孔”达到“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过,本案确因家庭纠纷引发,且是被害人胡某先行动手殴打陈某,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可以对陈某从轻处罚。 且陈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此外,尽管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但考虑到家庭秩序的维护,法院并未支持。 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