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胖友问我的观点,梳理了一下新闻和相关政策之后,评论如下:21个人凑了2490万,按市场价六折拍下85套法拍房,结果一年半过去还是拿不到房产证,这事看着让人着急,核心是司法拍卖程序没做到位,再加上历史遗留问题,最后却让好好买房的人扛了后果。办证难的关键原因其实就三个:首先是这楼盘本身有历史遗留问题,开发商之前搞过一房多卖,房子还被多个法院查封,还有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争议,部分房子已经被前期自救的业主住了进去,形成了一套房子多个主人的僵局。其次是拍卖前法院没查清楚情况,涉事法院明明知道部分房子有人居住,却没充分核实实际占有状态,还照样启动拍卖,导致拍卖的房子本身就有权利瑕疵。最后是后续协助执行没跟上,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拿着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却以领导指示暂缓为由拒绝配合,就算收到了预罚款通知还是推诿拖延,这三点加起来,就让合法竞拍的房子变成了拍得却用不了的状态。法院在这事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司法拍卖前必须核查不动产的登记信息,把已知的瑕疵说清楚,拍卖后还要依法解除查封、协助办理过户,这是保障司法拍卖能让人信任的核心义务。但这次涉事法院没查清房子实际有没有人住,拍卖公告里也没充分提示可能存在一房多主的风险,这就是调查核实没做到位。拍卖成交后,又没能协调解决轮候查封、实际有人居住这些影响过户的障碍,属于后续协助工作缺位,正是这些程序上的问题,让买房人的合法权益落了空。从法律上来说,司法拍卖的公信力来自法院的权威,善意买房的人是因为相信法院的裁定才参与竞拍的,不该承担公告里没明确说明的额外风险。法院没履行好调查和披露义务带来的成本,必须由法院自己承担。一方面是纠错成本,法院得主动协调轮候查封法院、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规定时间内解除对房子的权利限制,牵头解决前期业主入住的纠纷,确保85套房子都能顺利办下房产证。另一方面是损失赔偿成本,买房人投入的资金被占用这么久产生的利息、缴纳维修基金后的资金损失等,都应该由法院负责补偿。还有协调成本,开发商的债务纠纷、前期业主自救投入的相关问题,都得由法院牵头化解,不能把这些协调责任推给买房人。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历史问题为由拒绝协助执行,本质上是行政权对抗司法权的不当行为,法院的预罚款通知更应落地为实际追责,而非停留在沟通解释层面。司法拍卖不是一拍了之,法院必须对拍卖标的的权利完整性负责,这是司法公信力的底线。如果让21个家庭的2500万资金一直沉淀着,让善意买房的人在开发商违规、法院失职的夹缝中艰难维权,不仅会损害这些人的切身利益,还会动摇大家对司法拍卖制度的信任。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让两拨受害者相互对立,而是让失职的一方承担责任、违规的一方付出代价。所以,就我个人的观点来看:法院必须主动扛起主体责任,要么彻底扫清过户的所有障碍,让85套房子全额办下房产证,要么依法撤销拍卖,给买房人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这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守护司法公信力必须做的事。就这样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