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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注销搬迁女子欲退50万遭拒,女子预付60万做美容遭拒退余款

九派新闻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1年起,张女士一直在A公司门店接受美容美发服务,先后向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及其股东、员工预付费用共计60余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2023年初,A公司门店突然搬迁,张女士担心后续服务无法保障,多次找A公司、B公司协商,要求退还剩余未消费的款项,均被以“可到新址继续消费,无权要求退款”为由拒绝。在此期间,A公司于2023年11月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马某、林某既是A公司注销前的股东,也是B公司的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服务合同,退还未消费预付款50余万元,并要求马某、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服务合同,B公司、马某、林某向张女士返还未消费预付款50余万元。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