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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离婚本就让人心力交瘁,可夏某某在离婚时,却发现丈夫陈某某竟把夫妻共有的

四川成都,离婚本就让人心力交瘁,可夏某某在离婚时,却发现丈夫陈某某竟把夫妻共有的两套房给卖了,还独吞了卖房款,而买房的彭某某和袁某已经把房子装修好了。这棘手的纠纷该如何解决呢? 这事得从2024年5月说起,当时夏某某正和陈某某闹离婚,偶然翻看房产资料时,发现两套位于双流的房子被卖了。 一套卖给了彭某某,一套卖给了袁某,总价近200万,可钱全进了陈某某口袋,她连一分都没见着。 更气人的是,彭某某和袁某拿到房后,立马装修入住,俨然把房子当成了自己的。 夏某某当时就懵了,这两套房是结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凭什么一个人做主卖掉? 她立刻联系陈某某,可对方态度强硬,说房子是他挣的钱买的,想卖就卖,夏某某没资格管。 夏某某又找彭某某和袁某,要求他们返还房子,可两人根本不理,说房子是从陈某某手里买的,手续齐全,合法合规。 走投无路的夏某某,在2024年11月把彭某某和袁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返还房屋。 夏某某认为,陈某某没经过她同意卖房,购房人也没核实房屋权利人,这交易肯定不合法,房子必须还回来。 彭某某和袁某却认为,买房时陈某某提供了房产证、结婚证等材料,还签了买卖合同,他们以为陈某某有权处置房产。 而且他们已经付了全款,房子也装修好了,现在让返还,损失谁来承担? 这案子,争议点很明确:陈某某是否有权单独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彭某某和袁某能否构成善意取得? 得先理清楚这些,才能做出公正判决。 1,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能单独卖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这两套房是夏某某和陈某某的共同财产,陈某某要卖,必须经过夏某某同意,否则就是无权处分。 2,彭某某和袁某能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房屋吗? 依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彭某某和袁某虽然支付了合理对价,也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关键问题在于,他们是否善意。 善意,指的是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可这两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一个人来卖,购房人难道不该核实一下另一方是否同意吗? 审理时,经调查发现,彭某某和袁某买房时,只看了陈某某提供的材料,没找夏某某核实,也没要求陈某某提供夏某某的授权委托书。 这种疏忽,显然存在重大过失,不能认定为善意。 因此,他们不构成善意取得。 最终,法院判决他们返还房屋。 3,判决是下来了,可执行起来,却没那么容易。 彭某某和袁某觉得冤,不肯腾退房屋,夏某某也着急,她急着用钱解决离婚后的生活问题。 2025年8月,夏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这案子,不能简单强制腾退。 彭某某和袁某已经装修入住,强制腾退会引发新的纠纷。 而且,夏某某真正想要的,也不是房子,而是补偿款。 于是,强制执行前约谈各方,了解他们的真实诉求。 约谈中,夏某某表示,她不想再纠缠房子,只要陈某某能给她合理的补偿,房子可以不返还。 陈某某也承认,自己卖房没经过夏某某同意,愿意补偿,但32万是他的极限。 彭某某和袁某则提出,他们装修花了不少钱,如果返还房屋,这部分损失谁来承担? 综合各方诉求,最终提出了一个调解方案:陈某某给夏某某32万补偿款,房子不再返还,彭某某和袁某的装修损失,由他们和陈某某自行协商解决。 这个方案既考虑了夏某某的权益,也兼顾了彭某某和袁某的利益,还避免了强制腾退可能引发的纠纷。 2025年11月5日,四方终于签下和解协议。 最终,陈某某当场转了32万给夏某某,彭某某和袁某也表示,不再追究装修损失,这事总算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