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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17岁高三女生,因为没有完成罚抄作业,老师就找她谈话,坐了13分钟,结

陕西西安,17岁高三女生,因为没有完成罚抄作业,老师就找她谈话,坐了13分钟,结果女生就受不住了,下了课就跑到4楼的一间空教室,在窗户那里坐了40分钟,就一跃而下,坠亡了,事后有人找学校,要了解事情的真相,学校表示:没有必要解释。 又是新的一天,女子忙忙碌碌,给读高三的女儿,准备早餐,母女俩吃过早餐,心情不错,一路上,女子和女儿是有说有笑地去学校。 可她不知道,这一天,她的女儿将会永远地离开她。 她的女儿来到学校,就被老师找谈话,原因是,在周六的时候,老师布置了罚抄作业,但是女子的女儿去玩了,没有完成。 都高三了,连罚抄作业都不愿意完成,老师自然要问个明白,要给学生做思想工作,让学生好好学习,高考能考个好成绩。 老师找到女子的女儿,聊了13分钟,至于老师和学生到底聊了什么,这只有问老师了。 因为这13分钟,女子的女儿却心情低落了,她在下课之后,就从1楼跑到4楼的一间空教室,一个人在窗户那里默默地坐了40分钟。 没人知道这40分钟,这个女孩到底在想什么,到底老师跟她说了什么,让她对人生失去了希望,还是她无法承受学习压力,大家都不知道。 这40分钟里,这个女孩就是一个人独自地承受着,没人知道,这个女孩到底怎样面对自己所遇到的问题。 这40分钟,她无法承受自己的内心带来的困扰,最终还是决定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才17岁的年龄,应该花一般地绽放,她却凋零了,让人无比地惋惜。 她的离去,是父母一生的痛,女子更加无法接受女儿的离去。 明明早上的时候,女儿还有说有笑的,是她把嘴角上扬的女儿送进学校的,如果她知道女儿会经历了这一切,这一天她一定不会送孩子来学校。 17岁的孩子,她是一点一点长大的,她是父母用心血培养起来的,孩子长那么大,不容易,父母更不容易,孩子却在学校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女儿离世的背后,女儿到底经历了什么,女子迫切想知道。 后来她才知道,因为女儿的罚抄作业没有完成,老师找她谈话13分钟,就因为这13分钟,她的女儿独自面对40分钟的无助,最终做出一跃而下的决定。 仅仅如此而已吗? 仅仅只是因为罚抄作业没完成,仅仅只是因为13分钟的谈话,她的女儿就如此地想不开吗? 作为妈妈,丧女之痛让她无法面对事实,她希望学校能够给出一个真相。 她不相信自己的女儿会那么脆弱,仅仅因为13分钟的谈话,就要结束自己的生命,明明她的女儿是那么开朗的一个女生,却以这样的方式离开世界。 后来女孩的舅舅帮忙了解这件事情,作为亲人,他也心疼外甥女,心疼自己的姐妹,失去女儿。 女孩的舅舅说,这件事可能跟学校补课有关。 或许是因为学校补课,所以才导致学生学习压力过大,放假的时候就不想写作业,跟同学去玩了,回来之后又被老师谈话,学生才顶不住压力的。 若真是因为学校补课,女孩的舅舅和母亲打算追究到底。 但是学校否认此事,说学校没有补课。 后来有人要了解这件事,想要知道女孩离世的真正原因,学校却表示,没必要解释这件事情。 如果学校不想解释这件事情,就没人了解这件事情的经过,这件事就无法给人带来反思,女孩的离世,反映的是一个当代学生的思想问题,发生这样的事,对整个社会都有影响。 每一个青春期的孩子的背后,都有一个担忧的家长,他们也非常担心孩子们在学校的心理问题,也希望通过这件事,能够教育自己的孩子,避免悲剧重生。 这件事从情感方面来说,孩子的母亲和亲人肯定是受不了这件事情,他们也迫切想知道这件事情,是否跟补课有关,是否跟罚写作业有关,是否跟老师谈话有关,他们也想讨一个公道,否则他们无法接受孩子离世的事实。 从理这方面来说,孩子在学校,失去了生命,学校就是有责任的,孩子在空教室,独自坐了40分钟,却没有老师发现,这是学校的失职。 从法律这方面来说,孩子在学校,学校就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是在学校离世的,学校4楼空教室的窗户防护设置,就是学校的失职,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这件事与老师谈话有关,补课有关或者罚写作业有关,那老师就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老师存在过错,老师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那么你是如何看待这个孩子的事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