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一女子生下孩子后觉得自己没能力抚养,于是送给了多年未育的一对夫妻。谁知5年后,女子因无法抵挡对孩子的思念,竟将孩子的养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孩子。养父母气得当庭反诉,要求女子返还100万元抚养以及精神损失费。(来源:新街派生活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魏某之前谈了个男友,可是在魏某怀孕后便分手了,当时已经错过了人流最佳时间。无奈之下,魏某便只能生下孩子。 不过,魏某很清楚自己的经济能力,所以在孩子尚未出生时,她就托人找到一对无法生育的夫妇谭某夫妇。对于这个情况,谭某夫妇自然是喜出望外,于是双方私下签订了协议。 在孩子出生后,谭某夫妇顺利将孩子接回了家。后在他们的悉心照料下,孩子也渐渐长大了。 可万万没想到,5年后,魏某突然想起了孩子,之后就一发不可收拾,思念孩子的情绪愈发浓烈,愧疚之心更是让她寝食难安。最终,魏某决定把孩子要回来自己抚养。 然而谭某夫妇已经对孩子视如己出,难以割舍这份亲情,双方多次商讨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魏某便将谭某夫妇告上法院,想要夺回孩子的抚养权。 谭某夫妇对魏某的出尔反尔感到又气又急,眼看可能会保不住孩子,于是当庭提出了反诉,要求魏某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0多万元。 谭某夫妇其实并不在乎这些钱,只是想用高价来让魏某退却,然而令他们没想到的是,这次魏某却是铁了心的要回孩子。 对此,一部分网友认为,血浓于水,生母想找回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毕竟有血缘关系在,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而且孩子跟着生母,说不定能得到更纯粹的亲情。 但另一部分网友却不这么看,他们认为谭某夫妇辛辛苦苦养了孩子5年,这5年里付出了无数的精力、时间和金钱。现在生母突然要回孩子,对他们来说并太不公平。 那孩子的抚养权到底归谁? 魏某作为孩子的生母,其具有法定监护人的资格,但是其将孩子送养,就必须征得抚养义务人的同意。当然,如果孩子的生父找不到了,那也可以由魏某单独决定将孩子送养。 对于收养人,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098条所规定的条件。比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 既然魏某已经和谭某夫妇自愿签订了协议,且这份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内容。 但是法律上对于收养,除了要满足收养条件,还必须经过登记。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院调查发现,谭某夫妇在与魏某签订协议后,并没有去收养登记,所以他们的收养手续并不合法,不构成合法的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 而且孩子尚未满8周岁,无法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法院一般会采纳8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 不过,法院认为魏某本是自愿将孩子送养,却又作出反悔的举动,该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魏某要不要赔偿100万元? 在孩子交由谭某夫妇抚养后,谭某夫妇支出了孩子的奶粉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这些均属于常见的抚养费用,故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判决魏某应当向谭某夫妇支付抚养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共计4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