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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邓某6个月迟到32次,公司通报批评后,对他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可第二天他

重庆,男子邓某6个月迟到32次,公司通报批评后,对他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可第二天他仍迟到不误。四天后公司辞邓某,邓某不乐意了,非说公司是违法辞退,要求对方赔偿。 据半岛晨报报道,2020年12月,邓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写明,员工入职后应该遵守包括公司《员工手册》《休假管理补充规定》等多项办法、须知中的规章制度,邓某签字确认,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 公司的制度中写明,员工当月迟到3到5次的,按照公司规定处罚,并书面批评警告,当月迟到5次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公司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转眼间,邓某入职已经两年半了,2023年6月份,公司查看考勤记录,发现他上月迟到了8次。 于是,公司倒查邓某的考勤记录,发现他在这半年里一共迟到了32次,而之前的两年里他也频繁迟到,两年半内一共迟到114次。 公司也被这个数据惊呆了,因为邓某来了两年多,也算老员工了,于是6月25日,公司向邓某发送了《通报批评》,因为发送后邓某无视批评再次迟到,28日,公司又向他发送了《员工整改通知书》,并写明整改期限为两天,如果邓某拒不改正,将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谁知,就在发送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邓某又又又迟到了! 公司忍无可忍,7月3日,向邓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他开除了,开除的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在要求整改后,拒不改正。 邓某不服,非说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那么,公司开除邓某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及《休假管理补充规定》明确了员工考勤制度,将当月迟到5次以上界定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邓某在入职时签字确认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这些规章制度。 只要公司的这些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规章制度就对邓某具有约束力。 从考勤记录来看,邓某在2023年上半年累计迟到32次,且在之前两年里也频繁迟到,两年半内一共迟到114次。 公司在发现其迟到情况后,于6月25日发送《通报批评》,在邓某无视批评再次迟到后,又于28日发送《员工整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若邓某拒不改正将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然而,次日邓某仍迟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邓某的迟到次数已达到规章制度中对于严重违纪的界定,且在公司给予整改机会后仍不改正,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邓某认为,他在6月上半月只迟到一次,未达到辞退的严重程度,倒查考勤动,就是为了零补偿裁员。 从法律角度看,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邓某的考勤情况进行审查是合理的。 邓某多次迟到的事实客观存在,不能以之前未收到警告就认为其考勤记录被接受。 同时,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给予邓某整改机会,并非突然解除。因此,邓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认为邓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邓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没有法律根据。 一审判决后邓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论列表

万顷沙
万顷沙 2
2025-11-12 22:55
尼玛,还好意思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