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的手机掉在网约车上,司机让对方付80元才送回,男子同意了,可拿到手机却只付了10元,还说:我们联系你的时候才过了几分钟,你怎么可能在22公里之外?司机赶紧下车,急切地说道:你别开玩笑了,再这样我可报警了!我花了60分钟才给你们送过来,怎么才给这一点钱? 男子和几个好朋友下车后,突然发现手机不见了。大家一回忆,上车的时候,男子还拿在手里,难道是掉在车上了? 随后,他们通过相关信息查到了该司机的电话号码,直接打过去,让对方帮忙看看后排有没有手机。 监控显示,司机赶紧回头看了一眼,说,手机还在。 男子让司机帮忙送过来,他们几人在原地等。 司机同意了,说,我现在在22公里以外的地方,送过来需要60元路费,外加20元损失费,一共80元。 男子没多想,一口答应了。毕竟现在不是谈钱的时候,关键是找回手机。 手机不管本身值不值钱,里面的东西才珍贵。自己用了很久的手机里,存了很多重要内容,无论是电话号码、资料还是收藏的东西,都不能丢失。 司机见对方爽快答应给80元,也放心了,不过让他们稍等,自己大概需要一个小时才能到。 男子心里嘀咕,我们下车没多久就给你打电话,你怎么跑到22公里之外了,还要等一个小时才送过来?不过他没把这些话说给司机,只是和几位朋友私下讨论。 司机满心期待地把手机送过来,直接递给了男子。他之前见对方谈价格时毫不迟疑,以为是个讲诚信的人。 可接下来的一幕,让司机不知所措:男子拿到手机后,突然开始讨价还价。 男子直接说道,怎么这么贵呀?我下车后没过几分钟就给你打电话了。 司机淡定回应,我可是从20多公里外赶过来的,花了一个小时,要你80元,真不贵,哥们。 男子又重申,我们下车就联系上你了,我只给你10元钱。说完直接扫了二维码付款,转身就走。 司机这下急了,我花了一个小时给你送过来,你只给10元,连油费都不够,哪有你这样的道理!他立刻开门下车,喊道,你们耍无赖! 男子也不高兴了,反驳道,你说谁耍无赖?我们明明下车就联系上你了,你偏说在22公里之外,还拖了一个小时才送到,是不是故意绕远路,这些把戏我们都懂! 司机急得抓耳挠腮,解释道,别开玩笑了!一脚油门下去,车子会跑多远,你们知道吗?你们下车后发现手机丢了,是不是需要时间找我的电话、联系我?这期间我已经开出去很远了,你们难道不清楚吗? 可对方还是不肯补钱,觉得给10元路费就够了,80元简直是坐地起价。 司机表示,你们再这样,我就报警了!但事情最后怎么解决的,男子到底有没有给够80元,目前并不清楚。 不过,网友们一致认为,给80元其实并不贵。就算是下车几分钟后联系司机,这个价格也合理。 一部手机哪怕几千元,花80元找回来,有什么好纠结的?总比手机被扔到草丛里、河里,或者被直接卖掉强吧? 更重要的是,男子当初答应了给80元,做人就得讲诚信,而且这个价格本身就比较合理。 所以大家都觉得男子做得不对,照这样下去,司机都会提防这种“爽快答应给路费,结果变卦”的情况,以后可能就不愿意主动送还遗失物了。 一、男子以“下车几分钟就联系,仅给10元”的行为不合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拾得遗失物可主张必要费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事件中,男子与司机已口头约定80元送还费用,构成合法有效协议,需按约履行;10元远低于司机送还产生的必要交通、时间成本,且违背诚信原则,属于违约行为。 二、司机主张“已到22公里外,花时间送还,80元不多”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保管、送还遗失物的必要费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合理主张权益受保护)。 本事件中,80元属于司机送还过程中产生的交通、时间损失等必要费用,且系双方事先约定,未超出合理范围;司机已履行送还义务,有权主张约定费用。 三、男子仅付10元,司机报警维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纠纷一般先调解,调解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本事件中,报警可固定双方约定及违约事实,警方会介入调解;若调解无果,司机可凭通话记录、送还记录等向法院起诉,要求男子补足剩余费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哈尔滨日报2025年11月12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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