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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春节,女子正在招待十几个亲戚,有一个亲戚打来电话,说他发现女子的丈夫和女子

重庆,春节,女子正在招待十几个亲戚,有一个亲戚打来电话,说他发现女子的丈夫和女子的闺蜜去酒店开房,女子就带着亲戚们去酒店,推门而入,结果女子看见自己的闺蜜,脱光衣服在床上,她丈夫正穿好衣服,她上前就拉扯闺蜜,结果给闺蜜赔偿了3000多元,事后她起诉闺蜜归还60多万。   冉女士和丈夫朱先生,两人都是医生,他们开了诊所之后,没过多久就认识了这个刘女士,她隔三差五地来看病,久而久之,就和冉女士以及朱先生,都成了熟人,   甚至冉女士和刘女士成了闺蜜,她们无话不谈,从此刘女士天天来找冉女士和朱先生,不是看病,就是约冉女士去逛街。   冉女士从来没有想过,她的闺蜜和她的丈夫会有什么关系, 她深信自己的丈夫,不会抛弃幸福的家庭,直到后来,她发现了端倪,不得不承认她的这个闺蜜,不怀好意,要破坏她的家庭。   有一段时间,她的丈夫每周都会有一个下午,说要出去办事,让她看诊所。   就在这样的时间段,她要是约闺蜜出去逛街,是约不到的。   那个时候她就已经在怀疑了,她的丈夫和她的闺蜜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   但是冉女士没有证据,正好她的孩子在高考冲刺,如果她非得要闹个明白,捅破这层窗户纸,估计她的家就要变天了。   为了孩子,她决定维持表面的和谐幸福家庭,对丈夫和闺蜜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谁知他们更加明目张胆,得寸进尺了。   好不容易熬到孩子高考完,丈夫又给孩子定了升学宴,冉女士打算在升学宴之后,再跟丈夫摊牌,她是时候让丈夫回归家庭了。   结果在升学宴这天,朱先生却没有出席儿子的升学宴,他带着刘女士和她的女儿,去旅游了。   这件事触碰了冉女士的防线,她就向丈夫摊牌了,结果丈夫否认这件事情,说那几天出去学习了。   丈夫不承认,冉女士也无可奈何,只好继续维持着家庭表面上的幸福和睦。   时间很快到了去年的春节,因为冉女士是开诊所的,平时亲戚来看病比较多,到了这个时候,亲戚们都聚到她家了。   那个时候她的丈夫却不在家,冉女士只好一个人招呼亲戚,正在大家聊得开心时。   一个亲戚打来电话,告诉冉女士,他看到冉女士的丈夫和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一起去酒店开房了,他尾随过去的,是亲眼看见的, 两个人还没有走出房间。   冉女士一听,这下终于可以逮住她丈夫和她闺蜜的把柄了,于是她带着十几个亲戚,浩浩荡荡地来到了酒店的房间,有力气比较大的亲戚,当时就踹门而入。   当时引入眼帘的画面,让冉女士感到非常的气愤,只见她的好闺蜜,全身脱光,躺在床上,她的丈夫倒是已经穿好衣服了。   眼前的一切已经说明了事实,不需再质问,冉女士无法接受眼前的一切,上前就拉扯刘女士,将刘女士给打伤了。   为此冉女士被拘留了几天,并且赔偿了刘女士3000多元的医药费。   事情发生之后,朱先生就起诉要和冉女士离婚,但冉女士不愿意。   她的两个儿子跟她说,谁都会有错,爸爸也有犯错的时候,他们亲眼看到父母的感情那么好,不希望因为这件事,爸爸妈妈分开了。   冉女士也舍不得丈夫,坚决不离婚,法院认定他们的感情还未破裂,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朱先生从此不回家了,也不管诊所的事情了。   这下冉女士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她一个人管诊所,收入大大降低,她要还车贷房贷,还要管两个孩子的生活费以及学费,她已经入不敷出了,她还不起房贷,房子都快进入法拍的阶段了。   没有丈夫,他们家的生活一塌糊涂,无奈之下,冉女士找来了调解员,希望帮忙劝朱先生,让他回归家庭,但是朱先生和刘女士拒绝采访。   后来冉女士得知,丈夫给这个刘女士转了60多万,那都是她丈夫以5200元,1314元,转给刘女士的,这一大笔钱都是刘女士拿来养活他们一家人的。   看着丈夫,不管自己的两个儿子,非要拿这个钱去养刘女士和她女儿以及她的家人,冉女士坚决要回这笔钱。   那么冉女士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朱先生和刘女士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样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朱先生转给刘女士的钱,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刘女士应当返还给冉女士。   2、朱先生擅自处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冉女士有权追回。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朱先生不可将这部分的财产擅自赠与他人。   3、朱先生的行为不利于家风建设。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如果朱先生不回归家庭,他的两个儿子将会怨恨他的一生。   那么你是如何看待朱先生和刘女士的行为呢?来源:重庆天天630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