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位妈妈,带着3岁的孩子,走进一家叫做“好想来”的零食超市购物。3岁宝宝误拿了两块泡泡糖走出超市,妈妈及时发现,赶紧带着孩子回到柜台边付款。孩子妈妈带着孩子道歉,并且称不小心拿了两块泡泡糖,愿意赔偿60元。本来也就两块钱的事情,妈妈也提出愿意赔偿60元,但是超市老板娘却非常气愤,继续不依不饶,声称这个3岁的小孩拿走了几千元的产品! “店员凶的不得了!”孩子爸爸闻讯赶来,过来的时候,零食铺的店员正在大声凶孩子。深圳新闻网11月10日报道了这则新闻。据报道称,零食铺的老板娘当时坚称,就是孩子偷走了几千元的零食,但是又拿不出切实的证据。 一位妈妈,带着3岁的孩子,走进了一家零食店铺。准备离开的时候,孩子手里误拿了两块泡泡糖,刚走到门口,就被妈妈给看到了。 妈妈非常有素质,带着孩子回到柜台边,先跟零食铺老板真诚道歉,并且表示,愿意付出赔偿。妈妈说,可以赔偿60元给零食店。 这个时候,走过来一个女店员,上来就态度恶劣,话里话外带着嘲笑,同时还声称:“你家孩子,拿走了我们几千元的货品!” 听到这话,妈妈就不乐意了。第一,她发发现自己孩子顺走拿了两块泡泡糖,这确实是孩子的不对,她也带孩子来道歉了;第二,泡泡糖也就两块钱,妈妈提出愿意赔偿60元,但是对方居然还不情愿;第三,店员又开始随意诬陷小孩,这么小的孩子,可以偷走几千元的零食?这得用卡车来装,才能拉走吧? 妈妈指出,“请出示监控摄像。如果有切实的证据,别说按照货款的10倍、就算100倍,今天我也照价赔偿。但是拿不出证据,你们不仅要给我孩子道歉,我还要报警、要上诉你们!” 但是店员却很别扭,一时间又拿不出证据。妈妈打电话,喊来了孩子爸爸。孩子爸爸到场之后,发现店员正在恶狠狠的跟孩子妈妈吵架,一旁的小孩蹲在地上,看来也是吓得不轻。 爸爸非常生气,询问店员究竟是丢失了怎样的货品价值几千元。店员看到有男性过来,又开始很凶悍的怒怼孩子的爸爸。 最后,孩子爸爸选择了报警,这件事一定要讲个理所当然来,随意污蔑、甚至诋毁小孩子,这个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民警介入调查之后,有记者跟这家零食店铺联系,但是店铺一直拒接电话、也不肯作出回应。目前,这家“好想来”零食铺仍然还在运营中。 1.3岁小孩误拿了超市的两块泡泡糖,妈妈发现之后立刻道歉,并且表示愿意赔偿60元,妈妈的行为是否合理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具有监护职责,如果未成年孩子犯错,监护人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两块泡泡糖价值2元,但是妈妈发现之后,通过实际行动,教会孩子犯错需要道歉,损坏东西需要赔偿,当场表示愿意赔偿60元。妈妈的做法已经尽到监护人职责,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2.零食铺店员污蔑3岁小孩,称其偷走几千元的零食货品,但是又拿不出监控证明,店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呢?给孩子心理造成影响,店员要承担刑罚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随意诬告他人,其行为构成侮辱或者诽谤,虽然情节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处以罚金。 如果诬告、损害的行为比较严重,诬蔑孩子,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导致孩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会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事处罚。 面对小孩的道歉、妈妈的赔偿,店员仍然不依不挠,坚称孩子偷走几千元产品,但是又拿不出切实的证据作证,单凭两张嘴,随意就给孩子“定罪”,造谣的成本是否也太低了呢? 如果确实有未成年小孩,或者是不具备完全行为人的幼童,误拿了产品,应该悄悄告知对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而不应该大声宣扬。 没有掌握确切的证据,这些店员就吵得人尽皆知,伤害的还是未成年人的心灵。早之前就有一位10岁小朋友,因为文具店老板误解、相逼,最后导致孩子想不开轻生。 这样的诋毁尽量还是少一些,即使掌握了确凿证据,细声跟孩子妈妈交流,未尝不是更好的方式呢,跟孩子有什么深仇大恨呢? 希望尽快调查清楚,还3岁小孩一个公道。如果店员确实诬陷,请给小孩道歉。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待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