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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女子和大10岁男子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女子发现男子和原配没离婚,两

江苏南京,一女子和大10岁男子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女子发现男子和原配没离婚,两人婚姻无效。经调解,男子答应每月给孩子1万抚养费,还补偿女子240万,可他只给了2万就消失。女子联系不上他,再次以重婚罪起诉,最终结果令人满意。   陈某第一次约刘女士见面,选在了一家安静的家常菜馆,他穿着整洁的衬衫,说话温和,还特意点了几道孩子爱吃的菜。   聊天时他说自己也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前妻身体不好不能生育,两人后来抱养了一个孩子,现在孩子跟着前妻过。   这番话像一块石子,落在了刘女士心里,同是婚姻里的“过来人”,这份“同病相怜”让她对陈某多了几分信任。   更让刘女士动心的是,陈某对她的孩子格外上心,每次来家里他都会提前买好儿童绘本、乐高玩具,陪孩子在地板上搭积木,讲睡前故事。   逢年过节,他会提着牛奶、水果去看望刘女士的父母,还主动帮老人换灯泡、修漏水的水管,连邻居都夸“这小伙子靠谱”。   渐渐的刘女士觉得陈某懂她的辛苦,也疼她的孩子,是能一起搭伙过日子的人,心里的依赖一点点加深。   2011年春天刘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拿着验孕棒既紧张又期待地告诉陈某,陈某当时就拉着她的手说:“咱们去领证吧,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以后我一定好好照顾你们娘俩。”   刘女士没多想,跟着陈某去了民政局,当红色的结婚证递到手里时,她看着上面的合照,眼眶有点发热,她觉得这么多年的辛苦没白费,苦日子终于要熬出头了。   可孩子出生后陈某却像变了个人,以前不管加班到多晚他都会回家,现在经常一连三四天不见人影,电话要么不接,要么匆匆说几句“在外地出差”就挂掉,刘女士起初还安慰自己“他是为了多赚钱养家”,直到2012年春节,一件事让她彻底起了疑。   那天是大年初二,刘女士在家擦窗户时不小心从凳子上摔下来,脚踝肿得老高,疼得站不起来,她强忍着疼给陈某打电话,想让他回来陪自己去医院,可陈某却说:“这边项目正关键,走不开,你找邻居帮忙送你去医院,医药费我回头转给你。”   挂了电话,刘女士坐在地上看着空荡荡的屋子,心里第一次泛起一阵寒意,她想起领证时,陈某拿出来的离婚证,当时她只顾着高兴没仔细看,现在越想越觉得不对劲。   她托一个在派出所工作的朋友帮忙打听陈某的底细,结果朋友传来的消息让她浑身发冷,陈某1990年就和一位姓钱的女士登记结婚了,两人至今没离婚,之前给她看的离婚证,是伪造的!   愤怒之下,刘女士多次向陈某的单位举报他的行为,陈某最终被开除党籍,工作也丢了,他找到刘女士,跪在她面前,哭着气球对方,看着怀里才几个月大、嗷嗷待哺的孩子,刘女士心一软,选择了原谅。   可她没料到陈某的道歉只是缓兵之计,他一边拖着不跟原配离婚,一边还在外面和其他女人暧昧不清,甚至有一次被刘女士撞见他和别的女人一起逛商场,直到这时,刘女士才彻底看清陈某的真面目,他不是“一时糊涂”,而是从头到尾都在骗她。   2017年,刘女士再也忍不下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关系,并索要孩子的抚养费,经过法院调解,陈某答应每月给孩子1万元抚养费,还自愿补偿刘女士240万元,用来弥补这些年对她造成的伤害,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可让刘女士没想到的是,陈某只给了2万多块钱就彻底消失了,电话停机,微信拉黑,之前的住处也换了新主人,像人间蒸发了一样。   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学费、生活费样样都要花钱,刘女士既委屈又愤怒,她翻出《民法典》,一遍遍看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的条款,心里渐渐有了底气。   陈某伪造离婚证和刘女士结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别听他说“是无奈之举,为了和你在一起”,法律里没有“为了爱情可以违法”的例外,故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本身就涉嫌违法,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陈某在和原配钱某婚姻关系没解除的情况下,又和刘女士登记结婚,这已经构成了重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重婚”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他和刘女士的婚姻,从法律上讲“自始无效”,哪怕领了结婚证,也不算合法夫妻,不受法律保护。   2024年,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起重婚案,庭审中刘女士提交了陈某伪造的离婚证、两人的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还有陈某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证据,陈某虽然当庭辩解“自己是一时糊涂”,但证据确凿,他的辩解站不住脚。   2025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同时判决陈某按照2017年的调解协议,继续每月支付孩子1万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补足剩余的238万补偿款。 参考信源:男子犯重婚罪获刑1年3个月,女子耗时13年将其送上审判席。来源:新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