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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两辆小车发生了轻微剐蹭后,双方车主下车后就谁的责任发生了争执,谁知其中

北京昌平,两辆小车发生了轻微剐蹭后,双方车主下车后就谁的责任发生了争执,谁知其中年龄大的司机突然倒在了地上,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家属认为死者被对方车主给气死了,于是将对方车主告上法院,索赔70万余元,法院判了!   事发当天下午3点半左右,李女士的56岁公公开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车辆发生擦碰,直行车辆的车主张某和李女士的公公下车发生争执。   李女士后来回忆,公公当时明明打了转向灯,车身也已经转过去大半,觉得张某理应减速让行;可张某不这么想,他说自己是正常直行,全程没超速,按照“转弯让直行”的规矩,责任肯定在对方。   好在现场有监控,完整记录下了后续的画面:两车剐蹭后,两人都下了车,站在路边理论——没有推搡,没有大声辱骂,听不见激烈的争吵。   可就在几句意见不合的对话后,李女士的公公突然身子一软,向后倒了下去,张某和车上的人当时就慌了,赶紧掏出手机打急救电话,手都在抖。   救护车赶到时老人已经没了意识,双侧瞳孔放大,心电图拉成了直线,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成了压垮家属的最后一根稻草:老人早就查出有直肠癌,而且已经转移到了肝脏,但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早上出门还好好的人,怎么说没就没了?”悲痛里掺着不甘,家属认定是张某的争执刺激到了公公才让他丢了性命,于是提出索赔,要求对方承担30%的责任,补上这70多万的损失。   这场官司开庭时,法庭上的争议几乎都围绕着三个问题转——这也是咱们普通人最关心的点:第一,交通事故的责任到底该怎么分?第二,那几句争执,和老人的死有没有关系?第三,张某到底用不用赔钱?   先说说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交警队早就给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很明确:双方负同等责任。   这里面的理由得说清楚——李女士的公公确实有错,“转弯未让直行”,这是实打实的违规;但张某也不是完全没责任,他在行驶过程中变道超了车,没做到“确保安全行驶”,所以两方各担一半责任。   这个结论让家属更觉得索赔有道理,可懂法律的人都明白,“交通事故责任”和“因为死亡要赔的责任”根本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真正决定这案子输赢的,是《民法典》里的一条规定——第1165条的“过错责任原则”,简单说就是:“要是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错,侵害了别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那就得承担侵权责任。”   把这话落到案子里,想让张某赔钱,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张某确实有过错;第二,这个过错和老人的死亡,得有法律上认可的“因果关系”,这两点才是法院审理时最看重的核心。   为了查清真相,法院调来了现场的完整监控:两人说的话全是围绕交通规则在辩理,虽然各有各的说法,吵得有点不愉快,但没有骂人的话,更没有动手推一下。   张某在法庭上也反复说:“我根本不知道他有那么重的病,就是正常跟他讲道理,哪能想到会出人命啊?”这番话最后被法院采信了。   法官在判决书中把话说得很明白:首先张某不知道老人有重病,主观上没有故意刺激他的想法,不存在“过错”;其次老人自己知道患有癌症,应该清楚情绪激动对身体的危害,可没控制好自己的情绪。   更关键的是,医学鉴定已经说明,心源性猝死主要和他自身的基础疾病有关,现在没有证据能证明,那几句争执是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   就像之前人民网报道过的“行人逆行自己绊倒致死”的案子,法院最后判正常走路的人没责任一样,在这个案子里,张某的行为没超出咱们普通人能接受的合理范围,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特别要提一句,法院特意把“交通事故责任”和“死亡赔偿责任”分开说清楚了——交警队判的同等责任,只针对两车剐蹭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修车费该怎么分摊。   而要不要为老人的死亡赔钱,得看“争执行为是不是直接导致了死亡”,这个区分特别重要,正好解开了很多人的误区:不是说只要出了事、有人死了,就该“死者为大”,让别人赔钱,责任怎么分,最终还得看事实,看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驳回了家属的全部索赔请求,这个结果对还沉浸在悲痛里的家属来说可能很难接受;但在懂法的人看来,这恰恰体现了“自己的责任自己担,有过错才要负责”的法治精神。   其实这个案子也给咱们所有人提了个醒,开车上路谁都难免遇到剐蹭摩擦,这时候沉住气、好好沟通,不光是有修养,更是对自己、对别人的保护。   尤其是本身有基础疾病的人,更得时刻注意控制情绪,别因为一点小事激动,免得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