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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见义勇为!”山东泰安,一外卖小哥正送餐,发现街头一辆私家车突然自燃,毫不犹

“这是见义勇为!”山东泰安,一外卖小哥正送餐,发现街头一辆私家车突然自燃,毫不犹豫调转车头冲向附近警务室,借来灭火器冲在最前面。等火灭了,外卖小哥把空灭火器放在路边,默默离开,跨上电瓶车继续送单。万万没想到,外卖小哥收到索赔通知,要求赔偿两个新灭火器。小哥愣住了,有些心寒:“我做了该做的事,怎么还要赔钱?”。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多方介入协调,结果还算可以接受。   2025年11月7日,一名外卖小哥正骑着电瓶车穿梭于街道,忙着配送订单,每天与时间赛跑,只为将热腾腾的餐食及时送到顾客手中。   这天,外卖小哥的行程本无特别,但一场意外改变了一切。   下午时分,商场旁的一辆私家车突然冒起浓烟,随后引擎盖下窜出火苗,车辆自燃了。   现场瞬间混乱,路人纷纷避让,有人惊呼,有人拨打119,火势虽不大,但若蔓延,可能危及周边车辆和行人。   就在这时,外卖小哥恰巧经过,他并非消防员,也未受过专业训练,但本能驱使他停下电瓶车,冲向现场。   小哥心里想着:“赶紧灭火!目光扫向四周,他记得不远处有一个警务工作站,于是拔腿飞奔而去。   小哥边跑边喊:“借个灭火器,有车着火啦!”   警务室内的工作人员听到呼救,没有多问,立即将灭火器递给了他。   小哥接过灭火器,迅速返回着火车辆旁,拉开保险销,对准火源根部喷射,干粉弥漫中,火势逐渐被控制。   就在这时,消防车辆呼啸而至,专业消防员接手后,小哥松了口气,他看了看手机,订单即将超时,便默默将灭火器放在车头前,骑上电瓶车悄然离开。   小哥从未想过邀功,只觉得做了一件该做的事。   11月8日,外卖小哥在社交媒体上发帖,倾诉了自己的遭遇。   原来,救火后不久,小哥接到通知,被要求赔偿两个新的灭火器,理由是:他使用的灭火器已被消耗,需由他负责更换。   小哥在帖子中写道:“我明明是做好事,看到车着火去帮忙灭火,怎么还要我赔灭火器?虽然两个灭火器没多少钱,但这事儿太让人心里堵得慌了。要是以后都这么干,谁还敢做好事啊?”   小哥在字里行间,透露出委屈与困惑。   事件迅速引发关注,有媒体记者联系了涉事警务工作站。   值班工作人员回应称,自己只知晓小哥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赔偿要求并不清楚,建议记者向派出所咨询。   派出所则表示,将核实情况,但未立即给出结论。   小哥为了讨个说法,第二天特意暂停送单,前往相关部门求助。   幸运的是,经过有关部门的协调,外卖小哥被告知无需赔偿灭火器。   有网友言辞犀利地评论道,这未免太让人寒心了!今天让救火的赔灭火器,明天是不是要救人的赔医药费?照这个逻辑,以后路上遇到突发情况,谁还敢主动上前帮忙啊?   也有网友说,警务室的灭火器是公共财产,有严格的管理规定。虽然小哥是做好事,但按规定使用后补充更新也合乎流程。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外卖小哥灭火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外卖小哥与着火车辆的车主素不相识,救火行为并非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纯粹是为了保护他人的车辆安全,避免着火引发其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影响,其行为完全符合普遍认知的“见义勇为”。   2、外卖小哥该不该赔灭火器的损失?到底该有谁来承担这个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外卖小哥对着火车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他主动进行灭火管理,避免了车主遭受更大的损失,既符合见义勇为,也符合无因管理。   作为管理人,外卖小哥不仅不应被索赔,反而有权请求受益人即车主偿还因管理事务即救火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其中将灭火器的消耗视为他为受益人利益而承担的“必要费用”的一部分,是完全合理的。   作为见义勇为人,外卖小哥虽然使用了两个灭火器,但这里并无侵权人,相关损失理应由受益人即车主适当补偿。   所以,在法律关系中,车主作为受益人,理应负责更换灭火器,而不应该是由外卖小哥承担。   3、相反,外卖小哥可以申报见义勇为奖,结合《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可以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以及其他法定奖励。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