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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公安局关于第三届衡阳市旅游发展大会期间县城部分区域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通告

衡山县公安局

关于第三届衡阳市旅游发展大会期间

县城部分区域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通告

第三届衡阳市旅游发展大会将于2025年11月21日至22日在我县举办,为维护大会前期及举办期间活动现场及周边的空中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湖南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县城部分区域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7日5时起至11月22日0时县城黄花公园区域上空以及周边(27°25’96.69”N,112°84’69.83”E),2025年11月19日5时起至11月22日0时,县城衡山渡区域上空以及周边(27°23’41.44”N,112°86’66.68”E),半径1千米范围内上空划设为无人机临时禁飞区。无人机未经批准闯入,公安机关将依法实施干扰、驱离、迫降和扣押等安全防范措施。

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许愿灯及其他空飘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所有飞行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紧急救援、医疗救护、空中安保、新闻报道等特殊飞行任务,需进入本通告规定的空中管控区域的,应当预先向我局治安管理大队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作业。

四、对于违规飞行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特此通告。

衡山县公安局

2025年11月6日

三审:胡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