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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德权律师对杨恒的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他始终坚信,杨恒不应被认定为从犯。 一审

曹德权律师对杨恒的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他始终坚信,杨恒不应被认定为从犯。 一审判决书表明,杨恒事先参与了抢劫的预谋策划,还诱骗被害人前往指定案发现场。然而,杨恒并未参与后续的抢劫实施与分赃行为,在此次抢劫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故而被认定为从犯。 曹德权律师强调,判定是否为从犯,不能仅看是否参与分赃,而应综合考量其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是否起到关键作用。杨恒在作案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观故意明显!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角度,都不应将其认定为从犯。基于此,一审判决后,曹德权律师即刻与被害人家属向南阳市检某院提交了抗诉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