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粉嶺裁判法院香港刑法 「一名貨車司機因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及並非根據及按照出口許可證的規定而輸出禁運物品罪成被判即時坐監..」
一名59歲貨車司機今日(十一月三日)在新界粉嶺裁判法院因違反香港《進出口條例》(第60章)中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及並非根據及按照出口許可證的規定而輸出禁運物品罪名,被判監禁三個月。
人員早前根據風險評估,在落馬洲管制站截查一輛報稱載有美髮髮夾的出境貨車,在貨斗內發現一批未列艙單的貨物,包括240支人類乳頭瘤病毒疫苗(又稱子宮頸癌疫苗)、96粒藥劑產品、100支採血管、3部手提電話及120粒保健產品,估計市值約八十三萬港元。
香港海关 歡迎裁決,認為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走私屬嚴重罪行,根據香港《進出口條例》,任何人士輸入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港元及坐監七年。任何人在沒有有效出口許可證下出口藥劑產品及藥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港元及坐監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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