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解除没有收入?新规支持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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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
用人单位如何理性应对?
规则迭代
劳动者如何合法维权?
本专栏聚焦劳动争议审理新规
说案例、解条文、明风险、话对策
以法治之力谋定分止争
以规则之序促和谐用工
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具有重大影响,用人单位应审慎行使。如果查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还想继续干,劳动者还能“复工”吗?维权期间的工资损失又该如何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出台新规,解决劳动者维权痛点。
案情简介
小李在某公司担任设计师,已工作3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年底,公司以“业务调整、岗位撤销”为由,单方面向小李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小李认为,公司同期明明还有同类岗位在招聘,所谓的“业务调整、岗位撤销”只是借口,实质是变相裁员。于是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从解除日到复工日的全部工资。
以案说法
为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新出台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继续履行期间的权益保障。
第一,
违法解除至继续履行前工资照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这一规定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权,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实际可行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劳动合同确实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那么从法律上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维权期间处于存续状态,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系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因此,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维权期间工资收入损失的,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
工资补发的期间和标准需遵守统一规定。
补发期间一般起始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决定作出后,止于劳动合同恢复继续履行的前一日。在补发标准上,《解释二》明确规定应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应得的工资计算。
第三,
劳动者的过错会影响补发工资的标准。
《解释二》规定,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数额可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予以合理确定。
本案中,公司一边以“业务调整、岗位撤销”辞退小李,另一边却在招同岗位人员,公司单方面辞退小李是明显违法的。在此情况下,小李自己愿意回去,公司那边也有岗位,所以双方满足继续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从公司辞退小李那天起,到小李真正回去上班的前一天为止,这段时间小李的工资损失由公司全部承担,即按照正常上班能拿到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小李争议解决期间的工资损失。
以案讲理
《解释二》对劳动用工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审慎行使解除权。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在事实依据与解除程序两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恢复关系+全额补薪”的法律责任。同时,《解释二》也保护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弥补其因违法解除遭受的实际损失,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