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专业辩护律师,我认为,故意杀人这一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孤立看待。余金生的杀人行为并非孤立发生,背后必定有周全的铺垫与准备:有人提前进行诱骗、预约,有人提供协助、支持,有人负责现场看管,共同为杀人行为做好了前期铺垫和准备。最终,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余金生的杀人行径。 这一杀人过程,宛如一场精心策划的“演出”:有人磨刀霍霍,伺机而动;有人递刀相助,助长声势;有人最终动手,实施杀害。各个环节紧密相连、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构成了一个连贯且持续的整体行为。 所以,我认为,在罗大美遇害一案中,简单认定余金生一人故意杀人,是不完整、不全面的。前期的诱骗与看护行为极为关键,为后续的杀害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那些为杀人行为积极准备、实施看护等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均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此外,起诉书已认定,三名被告属抢劫犯罪共犯,不分主从,应共同承担抢劫罪的责任。 因此,我的观点是:杨恒应承担杀人行为的相应责任,同时也要承担抢劫罪共犯责任! 余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