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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

晨报讯(记者张玲玲)昨日上午,厦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市人大常务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厦门在完善市场经济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上迈出关键一步,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和社会再生机会。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卢海林介绍,厦门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达47.87万户,《条例》通过豁免财产、余债免除、信用修复等制度,为陷入债务困境的诚信经营者提供再生机会;同时通过财产申报、欺诈惩戒等机制,保障债权人权益,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和制度高地。

据悉,这部包含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条的法规,呈现出四大创新亮点:理念上,首次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权益;制度上,创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特殊情形下的制度空白;程序上,优化重整、和解、清算衔接流程,前置咨询辅导降低运行成本;机制上,建立府院协调机制,设破产援助资金与公职管理人制度,强化实施保障。

《条例》最核心的制度设计,即经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或是经过公平有序的破产清算并经免责考察期,符合条件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依法获得剩余债务豁免和信用修复,从而帮助债务人走出债务困境,为其提供经济和社会再生的机会。

针对公众关切的“逃废债”风险,发布会明确《条例》构建“全链条防范体系”:要求债务人申报近5年财产变动情况,管理人可撤销破产前不当财产处分行为;设定10类不可豁免债务与7种情形不得免除剩余债务,债务人需经过3年考察期;对欺诈逃债行为,不仅可终身撤销免责裁定,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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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随风动
心随风动
2025-10-31 08:33
开有限责任公司不要整个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