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文晨通讯员李洋)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纠纷案件。
2018年,小王应亲戚请求,同意担任某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事实上,小王从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公司无劳动关系、未到岗上班,也未获得任何报酬,仅在登记信息上保留法定代表人身份。后续该公司因未履行生效判决被列为被执行人,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小王同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其日常生活与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2025年初,小王多次向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送辞职书,明确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却始终未获回应。在穷尽内部沟通途径无果后,小王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需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应与公司存在参与经营管理的“实质关联性”。本案中,小王既未在公司任职,也未实际参与经营,不具备对内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的条件,却需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允。同时,小王在起诉前已向公司明确提出辞职诉求,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在内部救济失灵的情况下,司法应当介入保障其合法权益。综上,法院认定小王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借此案提醒,公民在同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务必充分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明确自身是否具备任职能力及风险承受力,切勿因人情、利益关系草率“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一旦登记即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陷入“登记易、涤除难”的困境,可能面临失信、限高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