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李思远

继禁止物业服务企业向居民收取蹭暖费后,许昌市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动居民用暖直供到户。9月26日,许昌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即将施行的《许昌市集中供热条例》有关情况。
以法治之力守护民生温度
《许昌市集中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许昌市制定出台的第一部集中供热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截至2024年,许昌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入网面积已突破2700万平方米。许昌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吕军定介绍,随着社会发展,供热事业暴露出许多新问题,如基础设施建设不规范、监管责任不明确、执法依据不明晰等。《条例》在此背景下制定,为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集中供热工作首先要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满足居民冬季采暖的需要。《条例》主要规范生活用热有关事宜。”许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鹏宇表示。
《条例》重点围绕集中供热领域群众急难愁盼的住宅小区配套供热设施建设质量不高、管护责任不清晰、供暖温度不稳定、供暖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主要内容涵盖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保护、应急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
小区热用户达到30%应供热,禁收蹭暖费
冬季住宅小区有的住户用暖,有的住户不用暖,意见不一致,小区要不要供暖?《条例》对该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
《条例》规定,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30%,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在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等供热事项达成协议后,热经营企业可以供热。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向不用暖住户收取“供暖热损费”,即“蹭暖费”的问题,许昌市在2021年已禁止收取该费用。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许昌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149号提案的答复》中提到,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落实“2021年3月1日起,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暖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的规定,不得收取供暖热损费。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的,市场监管和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推动居民供暖直供到户,没有中间商赚差价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经手供暖,向住户收取暖气费的情形,《条例》明确规定,集中供热由热经营企业直供到户。住宅小区的共用供热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应当逐步改造移交,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条例》在推进分户计量方面也作出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推动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用热计量的方式收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不低于18℃
供暖温度是住户最关心的问题。关于温度不达标争议的解决,《条例》明确了测温时间、测温后不达标减收免收热费的标准。
集中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昼夜温度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项目规范的要求。
热用户认为室温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室温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按照与热用户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测温。
因供热企业经营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自热用户提出室温检测要求之时起超过48小时室温仍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供用热力合同约定减收或者免收热费。
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