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如何对民事诉讼证据材料中的录音证据进行质证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5-08 10:28:05
律师解读

民事诉讼法中共规定了八大证据种类,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录音证据并不是八大证据种类之一,通过录音证据的原始载体可以判断其属于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像录音带就属于视听资料,现在通过手机、录音笔等电子设备录制并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属于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证中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也要按照规定进行,首先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录音证据也是要从证据质证的三性入手,也就是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来质疑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主张。

第一,从录音证据的合法性质证。

因为事件当中的录音证据多未经过对方同意通过偷录方式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就要求录音证据的取得要为合法手段。

首先,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该录音内容是没有侵犯到他人个人隐私以及排除在个人私密场所获取。

其次,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例如通过窃听或截听他人来电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

第二,从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质证。

保证录音证据作为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中是真实无疑点的,确保录音证据的原始与完整性。首先该证据的原始性在形式上来看,体现在证据原件中,也就是首次录制完成或保存时的原始载体,在实践中如果提交上去的只是复印件,对方当事人会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疑。

证据在内容上来看,这种真实性体现在证据内容是否真实,也就是内容要是被录音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该录音是在受到欺骗,甚至是威胁、恐吓等影响被录音者表达真实想法所录制的,那对方当事人依然可以不予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其次就是该录音证据的完整性。录音证据不能经过剪辑或者拼接处理,录音内容要清晰,录音内容无法辨认,说话内容以及模糊不清等都会影响证据完整性导致真实性存疑。

最后,在提交录音证据的同时应当附上录音转录的文字版,文字版应与录音证据一致,可以将能反映证明目的部分选择性摘录出来。

第三,从录音证据的关联性质证。

首先,提供的录音证据与案件的核心事实和争议焦点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或否密切相关。

其次,录音证据中的关键信息可以有效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此外,还需要考虑录音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录音证据作为单一证据,其证明力可能有限。因此,需要审查录音证据是否与其他证据(如书面文件、证人证言等)相互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同时在准备录音证据过程中,应对这些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录音证据能够满足作为有效证据的条件:

1. 合法方式取得;

2. 通话内容与证明目的一致,提炼关键点进行提问;

3. 通话内容中最好确认双方身份、通话时间、地点等因素;

4. 保留录音完整性,不可以擅自剪辑;

5. 音质清晰;

6. 保留好录音原始载体;

7. 录音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同时,不同司法实践中对于录音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分析。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如何对民事诉讼证据材料中的录音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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