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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解析:合作边界外的越权行为与法律风险

一、项目归属与合作基础:公司承接项目,明确合作边界宜良三清高速公路项目抗滑桩工程,系西安某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法承接

一、项目归属与合作基础:公司承接项目,明确合作边界

宜良三清高速公路项目抗滑桩工程,系西安某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法承接的项目。某敌公司与陈某基于项目推进需求,建立了正当合作关系,双方明确约定了合作范围与职责边界,仅涉及特定工程环节的协作,并未授权陈某参与劳务签约、工资标准制定、款项结算等核心事务。

某敌公司作为项目合法承接方,全程负责项目整体统筹与合规管理,而陈某的工作仅局限于双方约定的特定施工配合事项。然而,陈某在合作过程中,超越约定边界,在未向某敌公司报备、未获任何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处理了与劳务班组的对接事宜,从而引发了后续的劳务纠纷。某敌公司始终严格按照合作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对于陈某的上述行为,某敌公司并未授权,且在纠纷发生前并不知情。

二、纠纷起因:单方结算行为与涉嫌伪造公司印章

工程推进过程中,陈某私自与方某达成施工,并单方面确定与方某带领的农民工班组结算劳务报酬。此事陈某并未与某敌公司沟通,该结算标准也未经某敌公司确认。

2022年6月工程完工后,陈某未按约定向某敌公司提交结算资料,而是自行与方某进行“私下结算”,依据其单方设定的不合理标准,制作了《总工资结算》文件。更严重的是,陈某为使该文件具备形式上的效力,涉嫌私刻了某敌公司公章,并加盖在结算文件上,某敌公司对该印章的存在及使用毫不知情。

因陈某无力兑现其单方承诺的结算款项,在方某的催讨下,2023年6月3日,陈某再次私自以个人名义向方某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工资51.69万元,该欠条同样未经过某敌公司核实确认,事后仅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始终未结清。整个结算、出具欠条的过程,均由陈某单方操作,某敌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既未参与任何协商,也未对相关金额予以确认。

从事件整体脉络来看,陈某设定结算标准、私刻某敌公司公章、单方出具欠条,而方某对上述未经某敌公司授权的操作未提出任何异议,反而配合完成结算、催讨乃至后续诉讼流程。结合陈某无力支付款项却执意以不合理标准结算、私刻公章伪造文件的行为,这一系列行为的一致性,导致某敌公司在诉讼中主张相关结算文件对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2025年7月1日,方某通过《劳务费收条》受让班组追偿权利后,将某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让合法承接项目、正常履行合作义务的某敌公司卷入此宗债务纠纷。

三、诉讼交锋与核心抗辩:公司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

2025年8月7日,方某依据《民事起诉状》将某敌公司、陈某、尹某诉至宜良县人民法院,要求共同支付41.69万元劳务费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等费用。法院立案后,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通知尹某于2025年10月23日到庭应诉。

庭审中,某敌公司提出了核心抗辩理由如下:一是项目虽为公司承接,但陈某的结算、签约、出具欠条等行为均超越合作边界,未获公司任何授权,属于无权代理,对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二是陈某与方某的结算标准缺乏合理性与公允性,未获公司确认,也不符合行业常规,更不排除联合诈骗,相关结算结果无效;三是涉案公章系陈某私刻,所有加盖该印章的文件均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不应为此承担责任;四是陈某私刻公章、单方结算、出具欠条的行为均系其个人行为,公司全程不知情,无任何过错;五是结合陈某的不合理操作与方某的配合行为。

庭审中,陈某当庭承认与某敌公司的合作关系、私刻公章、单方设定结算标准及拖欠款项的事实,其陈述直接印证了某敌公司的部分抗辩主张。尹某则辩称,其此前签署《还款承诺书》是因某敌公司银行贷款即将到期,若涉诉影响续贷将导致资金链断裂,属于迫不得已的临时协调举措,并无债务加入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注明的“此款只能由尹某个人代付”也佐证了这一点,但因缺乏充分证据支撑未被法院采信。

方某提交的《工资表》《总工资结算》《欠条》等证据,虽表面形成链条,但存在明显瑕疵:涉及某敌公司的文件均加盖印章,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有效授权委托书;结算过程无任何明细,且未经项目承接方确认;所有关键操作均由无权代理的陈某单方完成,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证据链。然而,法院经审理,仅采信了劳务关系存在及表面欠款事实,未全面采纳某敌公司的合理抗辩,最终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判令某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5年10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方某41.69万元劳务费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某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尹某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4029元(减半收取)由陈某负担。判决后,某敌公司明确表示不认可该结果,认为判决未充分考量陈某越权操作等本案关键情节,目前案件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公司正通过合法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纠纷反思与风险警示:合规合作与权益平衡的重要性

这场纠纷的核心,在于陈某在与某敌公司的合法合作框架外,实施了一系列越权行为——包括单方设定结算标准、私刻公司公章、单方出具欠条等,而某敌公司作为项目合法承接方,始终恪守合作边界,却因对方的越权行为而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结果凸显了此类纠纷中权责界定与法律认定的复杂性。

在商业合作尤其是建筑工程领域,合作双方明确边界、规范授权至关重要。某敌公司的经历深刻警示,企业即便与合作方建立了正当合作关系,也必须强化过程监管与风险防控,明确约定合作权限、结算流程、公章使用等核心事项,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避免因授权模糊、监管缺位带来潜在风险。同时,企业在遭遇类似被牵连的情形时,应积极收集证据,依法主张自身权益,维护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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