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岭。刘女士去蛋糕店买了一块最新日期的提拉米苏,付完钱后刘女士发现蛋糕被换成了一块快过期的。刘女士向店员问怎么回事,结果店员满不在乎地说:我给你换的是临期的又不是过期的!
(案例来源于:顶端新闻)
事发当天,刘女士走进一家蛋糕店内,准备买些糕点。她环顾了一下店内的货架,看到店内各种面包蛋糕琳琅满目。
刘女士本人很爱吃甜品,特别中意提拉米苏,在这家店里,她看到提拉米苏像是刚刚做的,色泽诱人香气十足。
刘女士看了一下,提拉米苏的保质期是三天,于是她在货架上挑了起来,拿了一盒当天做的,这样的话,即使当天吃不完也可以放在冰箱里保存,不用担心坏了。
挑好后,刘女士拿着蛋糕准备去付钱,旁边的店员看见了,赶紧从刘女士手里接过去,说她帮刘女士打包一下。
很快,店员将蛋糕拿到货架后面去打包了,装好后,店员告诉刘女士蛋糕31.8元,刘女士付了钱后接过蛋糕,细心检查了一遍。结果仔细一看,她发现蛋糕不对。
原来,刘女士挑选的是最新做出来的,现在拿在手里的却是两天前做的,也就是当天吃不完就过期了。
刘女士顿时有种被骗的感觉,她生气地说:“我特意挑选了最新日期的面包,可你现在却给我换了一个,这是怎么回事?”
店员却一脸无所谓,说:“只是临期了,又没过期。”
刘女士十分气愤,她就是怕当天吃不完才挑了一个新鲜的,结果对方趁给她打包的时候换了一个,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
二人很快吵起了嘴,这时,店长闻声走了过来,了解了情况后,他并没有表示歉意,反而辩解道:“女士,临期并不是过期,还是可以吃的。这个店员是暑假工,她可能不太清楚情况。您就不要跟她一般见识了。”
刘女士听到这话,更是火冒三丈,她气愤地说:“我并不是在意这个临期的面包不能吃,而是在意你们店员偷换产品的行为。这种做法太不诚信了!”
对方听了这话,似乎也觉得自己理亏,但他并没有道歉的打算,只是敷衍地说:“我们会加强对店员的培训,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希望您能够理解。”
刘女士感到非常不满,她觉得自己被欺骗了,于是她决定投诉该店。在投诉后,刘女士又报了警。
很快民警到来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店长称这个店员是暑假工,只有17岁,希望刘女士不要和她计较。
但是刘女士却认为食品安全十分重要,她希望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此事。
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该店的掉包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该事件涉及的法律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得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该条款对于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禁止其采取欺骗、误导、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行为。
在该事件中,店员将刘女士买的最新日期的蛋糕掉包为临期食品,这种行为明显构成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因为店员在包装蛋糕时,并未告知刘女士所买的是临期食品,而是以欺骗的方式让刘女士误以为临期蛋糕是她所买的新鲜蛋糕。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在该事件中,如果女子所买的临期食品存在安全问题,那么店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店家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在该事件中,女子可以向店家要求赔偿。
另外,如果店员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那么店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商业道德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店员故意将临期食品包装在女子所买的东西中,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规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店员和店家的行为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当事人可以投诉该店,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店员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根据《商业道德法》规定:经营者有违反商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对店员和店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该事件提醒了广大消费者,在买东西时要注意产品的日期和质量,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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