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不古!”河南郑州,一快递员不小心将客户的快递弄丢,并赔偿对方536元的损失,不料,快递员在理货时找到丢失的快递,为此,快递员将物品交给客户,并要求退款,对方则表示:不退!不要欺负我!
当事人王先生是一名快递员,他不慎将客户的快递包裹弄丢,虽然及时联系客户并进行了经济赔偿,但在找到包裹想要收回赔偿后,收件人李女士却以种种不合理的理由拒绝退回赔偿金,双方陷入了纠纷。
王先生今年42岁,来自安徽,是一名在郑州工作三年的快递员。
6月8日那天,他照常骑着电动车完成订单,但当天傍晚检查包裹时,却发现一个求职者李女士的包裹不翼而飞。
王先生紧张地翻找了所有角落也没找到,这让他既后悔又自责,毕竟生活不易,这份工作是他赚取生活费的主要来源。
他连忙致电李女士,用最诚恳的语气解释情况并道歉,希望李女士能够理解。经过沟通,李女士虽然失望但也表现出通情达理,双方最终协商确定赔偿金额为536元。
一个星期后,当王先生整理仓库时,竟然在一个不起眼的角落发现了那个走失的包裹。王先生激动万分,仿佛找到了失而复得的宝贝。
经过回想,他猜测那天可能是在忙乱中不小心遗落在了角落。获得包裹的王先生迫不及待地打电话告诉李女士这个好消息,并表达了想取回赔偿金的想法。
李女士思索了一会,给出了一个新的地址让王先生重新邮寄。
包裹重新寄到李女士手上后,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回赔偿金。她声称因为等了太久,自己的面子受到了损害,必须要得到更多赔偿。
王先生对此感到匪夷所思,他认为自己已经尽到责任,而且包裹也补发给她了,应该退回赔偿才符合情理。
两人争执不下,李女士还声称王先生以前打电话时用词不当,给她带来精神压力,要求赔礼道歉。王先生对李女士种种无理取闹的要求感到既迷惑又气愤。
就在这个时候,李女士的男朋友也加入战局,他站在女友一边要求王先生答应所有条件,态度强硬,让王先生更加难以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6条、第16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缔约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权利的行使应当不滥用权利,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王先生作为快递员,确实要为包裹的丢失承担责任。但是包裹已补寄到李女士手中,她继续占有赔偿金显然违反了法律和交易习惯。
作为客户,她应退还赔款,否则属于不当得利。法律赋予了王先生请求退还的权利。
案折射出一些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可能表现出的不道德与无理取闹。王先生作为劳动者,理应获得基本的尊重与公平。
期待社会各界秉持客观、理性的态度,不滥用权利,使此类纠纷越来越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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