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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偿失!”职高男生翻墙受伤索赔21万,法院判了!

一次深夜翻墙外出打台球的冒险,让一名职高男生付出21万元医疗费并落下九级伤残的沉重代价。当他将一同外出的3名同学和学校告

一次深夜翻墙外出打台球的冒险,让一名职高男生付出21万元医疗费并落下九级伤残的沉重代价。当他将一同外出的3名同学和学校告上法庭索赔时,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引发了广泛思考。

重庆某职高学生小陈,是个台球爱好者。去年4月的一个凌晨,在宿舍感到无聊的他,与三名同学一拍即合,决定翻墙溜出学校去打台球。

一、一次冒险:从翻墙受伤到终身残疾

夜深人静,四人悄悄来到学校围墙边。前三位同学顺利翻过,轮到小陈时,意外发生了——他脚下打滑,重重摔倒在地。同学们急忙询问,小陈当时觉得“没事”,拍拍灰尘,一行人便从防护网的一处破洞钻出,在台球厅玩了个通宵。

直到清晨6点返回宿舍躺下,小陈才感到腰部传来刺骨剧痛。老师紧急送医后诊断:摔伤导致严重损伤。前后治疗花费21万余元,更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面对巨额花费和终身残疾的现实,小陈难以接受。他认为,如果不是同学相约,自己不会外出;如果学校管理到位,及时发现并制止,自己也不会受伤。于是,他将3名同学及其家长,连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损失。

二、法庭交锋:谁该为这场悲剧负责?

法庭上,各方观点激烈碰撞:

同学方认为: “是小陈自己摔伤的,我们没推他没碰他,凭什么要我们赔?”

学校方主张: “学校每年都进行安全教育,明令禁止翻墙。小陈作为学生违反校规,应自行承担责任。事发后学校也第一时间送医,尽到了管理职责。”

小陈则坚持: “我们一起出去的,他们没照顾好我。学校围墙有破洞也没及时修,就是没管好。”

三、法律解析:过错在哪里,责任就在哪里

法院的判决,清晰勾勒出责任划分的法律逻辑:

1. 学校为何无责?

· 根据《教育法》及《民法典》第1200条,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陈已满16岁)负有教育、管理职责。

· 法院审查后认为,学校开展了常态化安全教育,制定了明确规章制度。事发后也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

· 关键点: 学校的义务是“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非“绝对保证学生不受伤”。学生故意违反明确禁令的冒险行为,超出学校日常管理的合理预见范围。围墙偶有破洞,不能直接等同于学校存在重大安全管理漏洞。

2. 同学为何要赔?

·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承担的核心是“过错”。

· 法院认为,作为共同冒险外出的同行者,3名同学对小陈负有互助、提醒、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知翻墙危险、小陈摔倒后,他们未能充分履行提醒和及时送医(当时虽无症状,但摔伤可能存在延迟显现)的义务,存在轻微过错。

·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3名同学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3. 主要责任在谁?

· 法院明确指出,小陈本人作为已满16岁的学生,对翻墙行为的危险性应有清醒认知。他出于侥幸心理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是导致损害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3名同学及其家长因存在轻微过错,共同赔偿小陈各项损失7000余元;学校不承担责任;驳回小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论:一场代价高昂的“成长课”

这场官司,留给所有人的是沉重的思考:

对小陈而言,21万的代价、九级伤残的痛苦,换来7000元赔偿,更可能失去了同窗友谊,真正是“得不偿失”。它残酷地揭示:青春可以张扬,但不可放纵;冒险的冲动,有时需要一生来偿还。

对家长和教育者而言,此案再次敲响警钟:安全教育不能流于形式。除了宣讲规则,更要教会孩子风险评估、责任担当,以及在同伴压力下说“不”的勇气。

对社会而言,判决坚守了“过错责任”这一法律基石。它明确:法律不鼓励违反公序良俗和明确规则的冒险行为,也不会让无过错方为他人的任性兜底。 同情不能代替理性,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此案引发的讨论远未结束:

1. 责任划分:你认为法院判同学承担少量赔偿,是合理公平,还是过于严苛?同行者之间的互助义务边界到底在哪里?

2. 学校管理:学校有破洞未及时修补,是否真无责任?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是否应扩展到预防学生一切可能的违规行为?

3. 成长之痛:如何让青少年真正理解“规则不是束缚,而是保护”,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

本文来源:本案例基于重庆市真实司法案件改编,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规定。文中人物为化名,旨在以案说法,普及法律常识,不构成任何具体法律建议。生命可贵,安全第一,请广大青少年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