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25岁女子和男友相恋1个月,就怀上对方的孩子。谁料,在怀孕期间,男友却仍要求她必须打扮得漂漂亮亮,穿高跟鞋,穿裙子,女子都一一照办。然而,男方却还是坚决提出分手,他说:这个女人的社会关系太复杂。
女子周婷在一家专卖店做销售员,25岁的她不仅年轻漂亮,口才还很好,每个月的销售业绩都领先于其他同行。
一次偶然机会,周婷认识男子易凯,对方自称是富二代,父母经商,家庭条件优渥。
周婷从小在单亲家庭长大,父母早年离婚,之后一直与母亲相依为命,她骨子里渴望得到关爱,尤其是男人的关怀。
易凯高大帅气,出手阔绰,隔三差五就带着周婷出入各种高级会所,吃饭购物玩个不停,这很符合女人的择偶标准。
一个月后,周婷发现自己怀孕,她赶紧将消息告诉易凯,问他该怎么办?易凯却高兴的表示,他很想当爸爸,希望周婷能把孩子生下,他一定会负起责任,与周婷登记结婚的。
易凯的真诚,深深打动周婷,她决心生下这个孩子,与对方组建爱的家庭,接下来的日子里,易凯租下一套大房子给周婷养胎,还让她辞去工作,在家吃好喝好。
6个月后,易凯的母亲突然打来电话,要儿子赶紧回家一趟,有要事相商,谁知这一走,易凯就再也没有消息,周婷慌了,四处寻找,可惜都没有结果。
现如今,腹中胎儿已经八个多月,即将临盆生产,周婷没有经济来源,感到非常害怕,无奈之下找到电视台的调解员,帮忙寻找易凯。
调解员果然不负众望,没多久就找到易凯的家庭住址。不过,对方可不是什么富二代,就是一个普通的原生家庭而已。
当见到易凯的那一刻,周婷激动落泪,她不计较自称富二代的谎言,就问他为什么会突然消失,难道不知道孩子快要出生吗?
易凯母亲表示,她不同意儿子与周婷在一起,作为一名女子,未婚先孕,可见其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易家不能接受这样的儿媳。
周婷驳斥说,她是出于对易凯的信任,才与他在一起,并怀上对方的孩子,男子汉大丈夫,不能言而无信,更不能抛弃自己的孩子!
可易凯却不敢违背母亲的意愿,他劝周婷放弃孩子,同时也不承认自己对孩子、对婚姻曾有过的承诺。
周婷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掏心掏肺对待的男人,人品竟然如此不堪?一片真心,终究还是错付。之后,双方发生争执,周婷指责易凯母子言而无信,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周婷与易凯还没有登记结婚,二人的情侣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怀孕的事情,系自愿行为,不存在任何胁迫。易凯当初对周婷说生下孩子后就结婚,只是一种口头承诺,两人之间没有签写任何书面协议。
无论调解员如何劝说,易凯母亲坚决要求周婷放弃孩子,就算她生下来,也不会给她一分钱抚养费,更不会让周婷踏进易家半步。
不得不说,这易凯母亲的确很强势,面对可怜楚楚的周婷,没有一丝怜悯之心。然而周婷也不肯让步,现在她已怀孕八个月,不要孩子的话,引产会有很大风险,所以不论如何,她都要生下这个孩子。
古人常说:女人何苦为难女人!易凯母亲的做法,实在有违道德伦理。那么,事实难道真的会如她所说,男方可以不给抚养费,不对孩子负责吗?
肯定不行,孩子出生后,周婷可以要求易凯与孩子做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对方是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那么周婷就可以进行维权。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规不难看出,如果易凯不想支付孩子的扶养费,那么就必须证明他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倘若男方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那么周婷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诉求必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易凯表示他之所以要与周婷分手,是因为对方的社会关系很复杂,经常与一些异性朋友走得很近!
周婷辩解称,她是一个非常自爱的女人,作为一名销售,要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要与客户积极互动,这是生存法则,她绝对没有做过对不起易凯的事情!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易凯既然想要分手,就会寻找诸多借口和理由,可怜的周婷,一直被蒙在鼓里,还处在被动的状态下。
调解员努力劝说易凯,做人一定要有担当,孝顺父母是好事,但不能愚孝,更不能抛妻弃子。遗憾的是,这个男人终究不为所动。
无奈之下,在调解员的搀扶下,周婷拖着疲惫的身躯,含泪离开。
婚恋,是世上最为美好的事情,每一个人都有选择幸福的权利!
男女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作为一个男人,对自己说过的话,做过的事就一定要有勇气去承担。
周婷只想找一个可以让她温暖的男人,却因为草率、天真,一次又一次被无情的伤害。
女人谈恋爱,要把握好每一个分寸,切莫让别人牵着鼻子走。希望周婷经一事长一智,在往后的人生能够心思澄明,属于她的幸福迟早会来。
你若盛开,蝴蝶自来;你若精彩,天自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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