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婚内出轨离了婚,花了150多万买完婚房,第3天就高调再婚,没想到一年后竟然病逝,他和前妻的女儿要求分割1/4房产,但是现任认为,房子是结婚前3天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只给1/8,法院判了。
(案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廖长林把检查单递给了医生,发现他面色凝重,心里咯噔一下,有了不祥的预感。
果不其然,医生问他家属有没有陪同?
廖长林闻听,心狂跳不止,他强装镇静的对医生说:“您直接跟我说就行,我能挺住。”
医生无奈,看他确实是孤身一人来就诊的,只能告诉他,他被确诊为胃癌,让他尽快住院治疗。
廖长林踉跄着走出医院,顿觉天旋地转,心态崩塌了,他一头栽倒在地,不省人事。
当他醒来时,已经躺在医院病床,旁边是再婚才一年的妻子,和他们的一儿一女,娘仨都哭的泪人一般。
亲朋好友听说了廖长林的遭遇,却没人同情他,说他乐极生悲,纯属咎由自取,真是活该。
原来,廖长林和原配婚后生了个女儿,三口之家幸福美满。
可他却不珍惜,竟然嫌弃糟糠之妻,和小自己十几岁的曾丽芸暗渡陈仓,还生了一儿一女。
有一儿一女撑腰,曾丽芸加紧逼婚步伐,廖长林毫不犹豫跟原配离了婚,抛妻弃女,20年的婚姻就这样分崩离析。
离婚后的廖长林,迫不及待的花了150多万,和曾丽芸共筑爱巢,买完房第3天,就跟她领证结婚,还大摆筵席。
他的行为一气呵成,张扬高调,恨得亲戚朋友牙痒痒,都为他的前妻鸣不平。
前妻带着女儿廖小吉,躲在角落里舔舐伤口,从来都是只听新人笑,不闻旧人哭,为情所伤的她,决定封闭感情的门,从此心如旁骛和女儿相依为命。
这下好了,廖长林再婚后也就一年,他就被确诊癌症,再也得瑟不起来了,所以,亲戚朋友都不同情他,认为人如果这么薄情寡义,结局不可能太好。
尽管廖长林积极配合治疗,可他还是病入膏肓,撒手人寰。
处理完廖长林的后事,曾丽芸决定继承他名下150多万的大房子,把它过户到自己名下。
可她却被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廖长林和前妻所生的女儿廖小吉,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得有她的配合,才能办理继承,过户。
看来想不声不响独吞是不行的,无奈,曾丽芸通知了廖小吉,让她来继承1/8的房产。
可廖小吉却发现,这套房子,是父亲结婚前3天购买的,属于婚前财产,而不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样的话,她应该继承1/4。
曾丽芸闻听,气不打一处来,一口咬定,房子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无果,曾丽芸直接把廖小吉告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曾丽芸认为,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也支持了她的主张,判廖小吉败诉。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劳动报酬、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曾丽芸认为,虽然房子是在婚前3天买的,但她和廖长林的夫妻关系,从她给他生下儿子那一刻就开始了。
这以后,他们夫妻的财产都混在一起,不分你我,买房子的钱,也有她的一部分,而且,房产证是婚内才拿到的。
所以,曾丽芸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支持了曾丽芸的主张,判决廖小吉继承这套房子1/8的房产份额。
2、曾丽芸口口声声说,她和廖长林非法同居期间,财产混在一起,买房的150万有她一部分,可她却提交不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曾丽芸因为没有证据佐证,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法庭认为非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不能视为同居财产的混同。
3、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的判决,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节点,不是非法同居,生下非婚生子女那一刻,而是男女双方领取结婚的时候。
因为,二审认为,150万的房子,是领取结婚证前3天购买,且是全款,婚后曾丽芸没有供房,所以,不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所以,二审改判,判决房子是廖长林的婚前财产,按照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由曾丽芸,她的一儿一女,还有廖小吉继承,廖小吉继承1/4。
因为《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所以,曾丽芸和廖长林的非婚生的一儿一女,和廖小吉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大家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一样的继承权。是对婚姻最大的侮辱。
婚外生孩子不该平分财产,只能给抚养费,小三既不照顾老人,又不承担经营的风险,如果开公司赔了200万,小三负责还钱吗?孩子可以给抚养费,决不可以分财产,现在为啥离婚率高?就是因为小三太多,小三给生孩子就有财产,法律的不公正制定,使得原配只能共苦不能同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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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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