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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不胜防的枕边人!”上海,女子跟再婚丈夫生活了27年,才发现他背着自己,偷偷把

“防不胜防的枕边人!”上海,女子跟再婚丈夫生活了27年,才发现他背着自己,偷偷把市值100万的房子,分给他和前妻的女儿60%,他占40%,和女子没一毛钱关系,可把女子气坏了,她一纸诉状把丈夫告了,看见法院的判决她哭了。

(案例来源:上海高院)

同水兰把丈夫刘继伟手里的饭碗抢过来,往桌子上一扣,忍无可忍的说:“你爱吃不吃,嫌我做的不好,你就饿着!”

刘继伟立马火冒三丈,忽的站了起来,一巴掌甩在同水兰脸上,火辣辣的疼。

这对再婚夫妻27年的感情,被这一巴掌打的支离破碎,两个人异口同声的说出“离婚!”两个字。

刘继伟在女儿刘娜娜15岁那年,妻子病逝,他和亡妻感情甚笃,一时半会走不出丧妻之痛,他也怕再婚后女儿受屈。

所以,本打算父女就相依为命的刘继伟,却在第二年认识了离异无孩的同水兰。

他们就像相互吸引的正负两级,对上眼的刘继伟,也不顾及女儿会不会受委屈了,心如止水的心又泛起涟漪。

而为情所伤的同水兰,也放弃孤独终老的打算,心甘情愿跟刘继伟重组家庭当后妈。

一家三口相亲相爱,幸福和睦,他们要不说,别人都不知道他们是半路夫妻。

婚后第三年,刘继伟买下了单位1990年,分配给他的一处公有住房产权,登记在他的名下。

再婚后几年里,夫妻俩出双入对,相敬如宾。

可慢慢的,同水兰感觉刘继伟和刚结婚那会判若两人,对她不冷不热,挑三拣四,油瓶子倒了也不扶,饭来张口衣来伸手不说,还咸了淡了,厚了薄了的。

最让她忍无可忍的是,刘继伟还经常拿前妻和她比较,然后前妻在他心里永垂不朽,她则一无是处。

这让同水兰很伤心,开始还逆来顺受,后来则忍无可忍,也就不惯着刘继伟了,两人小吵天天有,大吵架三六九。

就这样,夫妻感情日渐疏离,渐行渐远。

婚姻煎熬了27年,他们都花甲之年的人了,就因为一顿不合口味的晚饭,两人一触即发,走到了离婚的边缘,反正两人也没孩子,没有牵绊,说离就离,毫不犹豫。

可当两人分割夫妻财产时,同水兰才惊讶的发现,为了怕她离婚分割财产,刘继伟早就做了准备。

他把他名下的那套房产产权,约定为按份共有,把60%给了他女儿刘娜娜,剩下的40%在刘继伟名下。 这样,他们离婚时,就能规避60%房产被分割的风险。

可把同水兰气坏了,她没想到,她一心一意把刘继伟伺候的服服帖帖,把刘娜娜从小姑娘照顾大,视如己出,到头却换来他们父子联合起来一致对外,把她给算计了。

这让她非常寒心,也坚定了离婚的决心,并要把属于自己的夺回来。

于是,她一纸诉状把刘继伟告了, 要求确认变更登记行为无效。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同水兰认为,这套房子属于他们夫妻,刘继伟无权变更处置。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在不经另一方的允许下,无权处置。所以,变更房产无效。

2、刘继伟却认为,这套房,是单位在他前妻在世时,分给他一家三口的,和同水兰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这套房子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而且买下产权的钱,也是他自己的工资,他想给谁给谁,同水兰无权干涉。

3、法院一审支持了同水兰的主张,认为刘继伟变更产权无效,刘继伟不服提起上诉,双方进行了调解。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刘继伟说婚后买下产权的钱,是他的工资,但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子也就属于夫妻两人所有。

所以,刘继伟不经同水兰允许变更房产,属于无效行为,刘娜娜没有产权份额。

刘继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调解后,同水兰分得35%产权,刘继伟获得65%产权,判决两人离婚,刘继伟把35%产权,折价给同水兰。

大家觉得,相信二婚能幸福的人,该有多大的心。一婚都一地鸡毛,二婚都是贼。

该案例再一次说明,没有多少二婚是真心的,二婚只是各取所需、相互利用罢了!

夫妻之间的关系,有时如胶似漆,亲密无间;有时却如陌路之人,互不交心。

无论初婚还是再婚,夫妻之间都应保持诚实和透明,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

建立信任需要时间和努力,而坦诚相待,是建立稳固婚姻关系的基础。

在夫妻相处中,要时刻关注对方的需求和感受,用心倾听,共同面对生活中的挑战。只有通过真诚沟通和相互支持,才能让婚姻关系更加稳定和美满。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