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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婴儿车挡路,醉酒男子将2岁女婴摔死。事后该男子因酒驾、累犯、故意杀人罪的三重叠加,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男子为何会对一个婴儿下此狠手?这其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黄某像往常一样带着刚出生没多久的女儿出去散步。由于街边小店格外热闹,让刚认识世界的女儿很害怕。黄某就站在路边一边哄她,一边看是不是要换尿布。
然而,没过一会儿,婴儿的哭声一下子变成了黄某的喊叫声和求救声。醉酒的韩某抓起婴儿车里黄某的女儿狠狠的摔在地上,黄某女儿当场死亡。
而韩某一身酒气的站在路边继续辱骂黄某,直到警察的到来,他才反应过来自己做了什么。
原来韩某当日刚跟朋友喝完酒从酒吧里面出来,意犹未尽的他又约了其他朋友去吃烧烤。该段时间正是车流密集时间段,韩某找了半天都没有找到停车位,于是想临时的停在公交站牌旁边,正巧当时黄某带着孩子也在公交站旁边站着。
韩某本想等黄某走了再去停车,但是他的朋友一直在催促。韩某一冲动便下车将黄某的女儿从婴儿车里抱出来摔在了地上。喝醉的韩某还一直说:“你就不会换个地方啊,磨磨唧唧的,孩子管不住就别带出来。”
黄某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但为时已晚。警察把韩某带走,黄某的女儿也没抢救过来。
酒醒的韩某一直很懊悔、自责,但黄某根本不原谅他。自己就出来散步,孩子没了,丈夫也责怪她没有带好孩子。
随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对韩某提起公诉。后法院查明,韩某之前因盗窃罪刚从监狱里面放出来,其行为构成累犯,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核心问题】
一、法院判决依据是什么?
二、累犯是什么?
三、韩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
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韩某来说是否刑罚过重?
【以案释法】
一、法院判决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第133条规定,韩某犯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不属于交通肇事罪。
故意杀人罪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部分构成。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条规定将不满12周岁的儿童犯罪排除在外。但并不是说对该年龄段的儿童进行包庇,而是引出另一概念:教唆犯。
主观方面则是故意,即行为人在内心是故意犯罪,想要实施犯罪;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在本案中则是黄某女儿的生命被剥夺,客观方面则是实施犯罪的行为,在本案中就是韩某将黄某女儿狠狠摔在地上的行为。
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韩某同伴催促其赶紧停车的行为不构成教唆,自然也不是教唆犯。
教唆犯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本身没有犯罪意图,教唆者通过劝说、收买等行为,使得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从而实施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韩某将黄某女儿摔倒地上的犯罪意图,是韩某自己产生的。韩某朋友只是催他快点,并没有向他表示把孩子摔死的意思。
补充一点:如果被教唆者已经有了犯罪意图,教唆者不知道而是实施了教唆行为,这个时候教唆者只能认定为教唆未遂,而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由被教唆者自己承担。
另外,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犯罪后果由教唆者一人承担。
二、累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66条的规定,韩某的行为构成一般累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有5年的时间跨度,后者则没有;前者针对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就可以,后者则是针对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个。
构成累犯的,无论前一个罪名与后一个罪名是否相同,法律规定的是应当加重处罚。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存档,非特殊情况,不得查看。因此累犯的五年间隔应从其满18周岁的第一个犯罪行为执行完刑罚开始计算。
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因其并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其5年的时间间隔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其计算。
累犯加重处罚的设置是为了提醒犯罪嫌疑人规范自己的行为,防止其再次犯罪。
三、韩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
韩某的行为不是过失犯罪,故不可能是交通肇事罪(该罪属于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只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追求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排斥、并且采取一定的行为来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则是过失犯罪;追求、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韩某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是不能因为其醉酒而认定其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该醉酒状态并非生理醉酒,是韩某自愿的将自己处于该状态,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举个例子来说:吸毒的人,过量吸食毒品导致出现幻觉,将来送外卖的外卖员杀死,我们认为吸毒的人并不想杀人,是因为吸食毒品才导致杀人的结果,应当认定过失犯罪。但是吸毒致幻是自己选择的后果,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韩某来说是否刑罚过重?
对韩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符合法律归规定的,累犯、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后,死刑立即执行是符合规定的。
结语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老生常谈的话。交警严查酒驾是正确的,危险驾驶罪也是最近纳入刑法规定的,而越来越重视驾驶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体现。
此案件同样也告诉我们,做事不要冲动,“冲动是魔鬼”在韩某的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如果韩某能够有点耐心,不要酒驾,两个家庭也不会支离破碎。
杀婴儿偿命性质恶劣
应该判死刑,我觉得只要杀达到两个人必须死刑绝对
法官也跟着一起去
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
该死
恶魔该死
为什么不把他五马分尸?
必须死刑立即执行!
这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