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暴力就是“私刑”
所谓不正当竞争,就是通过直接明确的攻击竞争对手之行为来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而这种“直接明确的攻击竞争对手”之行为,这次在那英这里表现为:
1、某歌手以隐晦而非直接明确的指名道姓之方式提供了后续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性歌词。
2、再由这位歌手的商业团队组织商业“抓手”以“有网友说”的方式把歌词与其意欲针对的对手如那英等人进行指名道姓式的一一对应之操作,以便为自己粉丝的网暴行为指明方向。但这些人却法盲到不了解网络暴力就是“私刑”——它代替公权力执法了。
3、这种带节奏的操作方式之特点就是:“有网友说”之“说”法在时间轴上大大早于大规模网暴现象的出现。也就是说,那个“有网友说”之说法中的“网友”要么根本就不存在(抓手们拿不出比他们还早存在的这个网友之存在的证据),要么就像是得到了“内幕消息”的违规股民随时在“伺机而动”以谋取非法暴利那样在随时等待着其商业策划团队提供的“靶标”而采取带节奏的“对号”行动——这样的“网友”实际上已经是这个歌手商业团队的“队友”了(甚至这些抓手自己说不定就充当了他们口中的那些个所谓的“网友”之一部分了)。
我们知道,没有组织规划的社会行为是“散漫”的,其行为效应需要时间慢慢发酵。但这次网暴“私刑”的集中爆发却有明确的“时间戳”为证。所以,谁如果说这是一次“自发”的、没有带节奏的、民间网暴“私刑”行为,那这就是跟科学的网络管理技术为敌了。
因此,那英的法律团队应该增加网络情报专家。
4、那英不应该以为自己显得大度就可以“化敌为友”了。那样做,不仅是自欺欺人的表现,也是对网络违法的一种变相纵容。所以,那英维权,既是依法治国、依法治艺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在演艺市场的伟大实践——也是演艺市场秩序整顿之必需。那英应该要有大格局,不要仅限于庸俗的“得饶人处且饶人”的江湖义气,而要站在依法治国的大局上为我国演艺市场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和案例。让良性竞争早日在演艺圈形成局面,以免下一个艺人遭遇贼喊捉贼的“有网友说”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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