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1起一村民非法破坏林地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该村民作出罚款29892.75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7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街道办事处案件移送函,称一村民涉嫌违法破坏林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案源指派,立即对该案件开展调查。 经查,该村民未办理林地用地手续,于2025年6月在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火炉坎村与东门社区交界处(东门雅苑房屋后)违法破坏林地,经贵州海平线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对破坏的林地现场进行现场勘测。该村民涉嫌破坏林地共1992.85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该村民非法破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责令该村民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罚款29892.75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来源: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