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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遇闲谈,何以构罪:高原办案基地里中的困局追索

偶遇闲谈,何以构罪:高原办案基地里中的困局追索一、侦查疑云:严寒审讯与证据隐匿的程序违法一场看似普通的刑事指控,却牵扯出
偶遇闲谈,何以构罪:高原办案基地里中的困局追索一、侦查疑云:严寒审讯与证据隐匿的程序违法

一场看似普通的刑事指控,却牵扯出侦查程序中的多重争议。在一起涉嫌徇私枉法罪案件中,南充市检察院在侦查阶段的行为被指涉嫌刑讯逼供、人为制造案件,程序违法问题突出。据当事人陈述,其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时,执行地点被选在海拔较高、气温极低的高原办案基地,而其出发时仅身着春秋季单衣。抵达后不久便出现头痛、呼吸困难、四肢发冷等高原反应,身体状况持续恶化。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多次口头请求侦查人员提供御寒衣物救助,却均被无情拒绝。不仅如此,侦查人员反而借此加大审讯强度,明确告知“你就按我们说的情节供述,供述后就能马上离开这里,不然就在这儿耗着,你的身体应该承受不了”,并直接向其灌输虚构的“案件经过”,要求一字不差地复述。为避免因高原反应和严寒危及生命,当事人被迫按侦查人员要求作出有罪供述,侦查人员还反复叮嘱“记住这些细节,后面换其他人问也要这么说,不能出错”。

然而,这份关键的“引导式供述”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却被侦查机关刻意隐匿,未随案移送至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最终收到的,仅是后续多次重复讯问形成的“标准化笔录”,这些笔录内容与首次引导供述高度一致,但却缺失了最能反映取证过程的原始材料,导致整个案件证据链条从源头就存在无法弥补的重大瑕疵,涉嫌通过选择性移送证据制造“有罪假象”。

强制措施的变更轨迹也侧面印证了取证的异常——当事人作出无罪供述时被采取严格监视居住,按要求认罪后强制措施随即变更,这种与供述内容直接挂钩的操作,进一步暴露了侦查阶段可能存在的“以证定案”而非“以事实为依据”的问题。

二、审判争议:法律适用与定罪逻辑的明显冲突

案件进入庭审后,辩护人为明确论证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依法提交了两份关键依据:一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同类案件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非案件承办人员偶然提及线索,未参与案件侦办或干预结果的,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二是全国高校刑法学权威教材中关于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的阐释,强调该罪需同时满足“司法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徇私徇情主观故意、实施枉法行为”三个核心要件。

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与涉案案件分属不同业务部门,从未参与该案的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环节,不具备“司法工作人员介入案件”的主体前提;其与他人闲谈时提及的内容属日常履职信息,无任何“徇私徇情”的动机;更未实施伪造证据、包庇罪犯等“枉法行为”,完全符合指导意见和教材中“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但南充市相关法院对上述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案例置之不理,既未在判决书中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反而自行对“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行为”等法律概念作出扩大解释,最终作出与法律规定明显冲突的有罪判决。

三、核心诉求:程序正义与法律尊严的亟待维护

本案所暴露的问题,本质上是司法程序的失范——当侦查阶段存在严寒审讯、证据隐匿等涉嫌制造案件的行为,审判阶段又出现无视法律依据、私自解释法律的裁判逻辑,司法公正便失去了立足之本。

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并非单纯的个案结果,而是希望上级司法机关能够重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审讯、证据筛选和枉法裁判嫌疑,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监督。唯有通过严格的监督纠错机制,纠正程序违法和法律适用错误,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公众重拾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