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缘起与合同之约
2014年8月13日,陕西佳某建设集团公司与元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佳某公司。根据《民事判决书》,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元某公司(甲方)批准的日期为准,合同工期为135天,总价款为7041800元,最终价款以实际工程量计算。
合同同时约定,工程由佳某公司(乙方)全额垫资施工,且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整,待冠梁全面施工结束并验收合格后,甲方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支护桩工程施工结束并组织验收,在15个工作日内经双方决算认可后支付50%工程款;对于50%的工程款尾款,在主体四层结构封顶后,或支护桩验收合格后5个月内,支付45%工程款,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桩基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支付。2014年11月22日,双方又签订施工补充协议,对变更后的工程单价进行了约定。这一系列合同条款的约定,为后续工程履约过程中的款项纠纷构成了潜在的风险因素。
施工履约与纠纷爆发
合同签订后,佳某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2016年4月25日,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综合验收,佳某公司承包的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事后,佳某公司及时向元某公司提交了工程量结算报表,元某公司在2016年11月26日于结算单据上签字确认。经核算,实际工程量总价为7959608.72元,其中元某公司扣除了天然气管道打爆损失100000元、代缴水电费194362.79元;元某公司截止2016年11月,已经支付佳某公司工程款3045000元(含退还的200000元保证金),下余600多万元尚未支付。
佳某公司认为,自身已按约完成施工义务且工程验收合格,元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返还保证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不仅导致公司无法向工人发放工资,同时致使公司无法及时向债权人还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遂依法提起诉讼。元某公司则辩称,该合同是垫资工程,从施工开始到结束将近两年时间,财务上支出较多,且工程结算时结算是在2016年12月26日,故不认可佳某公司主张的利息;此外,佳某公司施工时打爆天然气管道给元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元某公司保留追偿的权利。但元某公司当庭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司法裁判与权益确认
汉滨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佳某公司提交的陕西省安康市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基坑支护桩工程施工合同书》、施工补充协议及会议纪要、工程通过验收各方会签表、元辰国际综合楼基坑支护工程结算书等证据,元某公司未提出异议,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2014年8月13日佳某公司与元某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佳某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元某公司对相关工程进行了验收,佳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元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的工程款,并退还80万元保证金。在双方结算当中,元某公司已在打爆的天然气管道损失当中扣除10万元,佳某公司也表示认可,故从拖欠的工程款中减去10万元,实际元某公司只欠佳某公司工程款4914608.72元。
据此,汉滨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元某公司支付佳某公司人民币600多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截至目前,工程款及利息合计900余万元);二、元某公司向佳某公司退还保证金8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上述一、二项内容限元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元某公司承担。
佳某公司为了追要300多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于7月23日向中央驻陕西巡视组递交了信访材料,巡视组对该材料非常重视,及时转交给汉滨区人民法院,要求尽快解决,法院接转办涵后向佳某公司承诺,要组成专班调查解决此案,但至今尚未收到相关处理结果的反馈。在此之前,元某公司整个房建已竣工,并已售卖,完全具备执行条件,但法院执行局暂未推进相关执行工作,目前暂未明确执行工作未推进的具体原因。
执行困境与民生之盼
判决生效后,元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佳某公司向汉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元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元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
经查明,元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已被另案冻结,余额不足;其名下开发的元某国际楼盘系在建工程,目前尚未完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佳某公司进行约谈,佳某公司对此表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遂依照相关规定,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元某公司进行了消费限制。申请执行人佳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当事人陈述,该工程涉及300多万元的农民工的工资,多年来尚未支付。佳某公司虽拿到胜诉判决,却因执行程序终结,让数百农民工的辛苦钱和材料款成了未能实现的债权。在建筑行业领域,此类工程欠款纠纷并非个例,其背后关乎的是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在法治建设持续推进的当下,可通过法定的执行措施继续追索,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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