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连理家族"两头占"引发命案 基层政府监管缺位致矛盾激化
安徽省界首市光武镇大尹寨村一宗跨越三十二年的宅基地纠纷,于2025年10月酿成致命悲剧。七旬老人在返乡处理宅基地过程中遭遇阻挠,冲突中不幸身亡。材料显示,这起事件表面是亲属反目,实则源于尹连理家族背弃父辈承诺、侵占他人财产,更暴露出基层政府在宅基地审批、权属登记、信访处置等环节的长期失职。

背信弃义——尹连理家族的"两头占"困局
"先斩后奏":侵占兄长宅基地的开端
上世纪九十年代,界首市光武镇大尹寨村第六村民组村民尹连太因户口迁移,不在原户籍地居住。其同胞弟弟尹连理趁兄长不在,未经任何协商,擅自占用尹连太名下的宅基地动工建房。这一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尹连理采取"边建房边通知"的策略,以既成事实逼迫兄长接受,是典型的"先斩后奏"。
根据尹连理1994年3月17日写给哥嫂的信件,其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心知肚明。信中开篇即称:"关于你们的房子由于即将倒塌,我又想在那里做生意,我脑子一热,没给你们的同意,我找人扒掉了,这是我的不对,为此我特向你们赔礼道歉。"


然而,这份"道歉"并未伴随实质性的纠错。尹连理并未拆除违建、恢复原状,而是提出"换地"方案:将自家名下另一处宅基地赔偿给尹连太。这一方案的本质,是以口头承诺换取兄长对侵权行为的默许,以"未来利益"掩盖"既成侵占"。
信誓旦旦:九条承诺的虚假外衣
为换取兄长谅解,尹连理在1994年信件中详细列明九条承诺,措辞恳切,反复强调"绝不失信""决不反悔":
"此处宅基到任何时候,我们全家都承认是你们的";
"将来如果你们不要原宅基地,我分的三处宅基地任你们挑选";
"到任何时候,我不能把你们宅基和其它物品分给我的小孩,我一定要先把你们的安排好";
"即使想赖,因有此信为证,我也是赖不掉账的"。
这些承诺构建了一个看似完善的保障体系:既有对原宅基地权属的确认,又有替代方案的提供;既有对晚辈的约束,又有对违约后果的预判。尹连理甚至特意叮嘱:"如果哥嫂怕有后患,请你们把此信复印成三份,寄给光武咱大姐一份,我一份,你保管一份和原件。"
然而,这些精心设计的承诺,最终证明只是一纸空文。其根本缺陷在于:所有的承诺都停留在口头和书面,关键的权属过户手续始终未办理。 尹连理答应赔偿的宅基地,户名始终在其名下,尹连太一家仅享有事实上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
调解确权:村委会见证下的又一次落空
2006年,面对过户问题久拖不决,双方在大尹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书面调解协议。10月21日,村委会出具《证明》,确认:"尹连理自愿将编号012271的宅基地转让给其兄尹连太""此宅基使用权应属尹连太永久所有"。该协议有尹连理、尹连太及尹守记、尹守泉、尹有志、尹朝凤、尹守峰、尹春生、尹有喜、尹春玉、尹有金等多名亲属签字捺印,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这份调解协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再次确认,更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见证和背书。然而,协议签署后,变更登记依然未能完成。尹连理生前未履行过户义务,其去世后,家属更是全盘推翻父辈承诺。
继承人反悔:"两头占"的贪婪逻辑
尹连太、尹连理兄弟相继去世后,两家关系彻底破裂。尹连理的家属——其子尹有志、尹有金、尹春玉及尹春玉之妻李运华——采取了令人瞠目的"两头占"策略:
- 既不归还尹连太的原宅基地(现由尹连理家属实际占用,建有房屋);
- 也不履行赔偿宅基地的过户义务(登记仍在尹连理名下,由尹连理家属控制)。
这种策略的法律实质是:既占有侵权所得的利益,又拒绝履行补偿义务;既享受登记名义人的法律保护,又否认调解协议的约束力。 尹怀成在多次交涉中得到的答复是:父辈的事与他们无关,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从法律角度分析,尹连理家属的行为构成多重失信:其一,违背尹连理生前的明确承诺,构成对逝者意愿的背叛;其二,无视2006年村委会调解协议的效力,构成对基层调解权威的挑战;其三,阻挠尹连太遗孀建房并致其死亡,涉嫌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
失职失察——行政机关的十八年不作为
1992年换证登记:源头上的审核失职
这起纠纷的根源,可追溯至1992年的宅基地换证登记。当年,大尹寨村进行统一换证,尹连太作为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因外出未归,未被通知参与换证程序,其宅基地被错误登记在尹连理名下,这一登记错误,为后续纠纷埋下伏笔。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及《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乡镇政府负有审核批准职责,换证登记应当核实原权利人情况、公告通知、四邻指界。尹连太作为原住户,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除名",光武镇政府的审核程序显然存在重大疏漏。
2006年调解之后:行政不作为的漫长周期
2006年村委会调解协议签署后,光武镇政府本有机会纠正历史错误。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大尹寨村委会的调解,实际上是在履行政府委托的调解职能,其出具的《证明》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
然而,镇政府未采取任何后续措施:未督促双方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未将调解协议备案并录入权属档案,未建立跟踪督办机制。从2006年到2025年,长达十八年的时间里,这宗权属争议始终处于"挂账"状态,行政机关未予实质性解决。
这种不作为的直接后果是:尹连理去世后,其家属得以利用登记名义人的身份,否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而行政机关因未履行确权职责,无法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支持尹连太家属的主张。
2025年信访处置:矛盾激化前的最后窗口
2025年,尹怀成母亲——尹连太的遗孀——决定返乡处理宅基地问题。在此之前,尹怀成已向大尹寨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未达成一致"。此时,矛盾已呈现激化迹象,行政机关的及时介入成为防止悲剧的最后机会。
然而,根据尹怀成的上访材料,基层政府的处置明显失当:未对尹有志等人的阻挠行为采取制止措施,未对可能发生的冲突进行风险评估,未派员现场协调或及时报警。最终,冲突爆发,尹怀成母亲不幸身亡。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光武镇政府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其一,对历史遗留的权属争议长期拖延处理,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关于及时处理信访事项的规定;其二,对可能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风险防控的要求;其三,对已经发生的冲突处置不当,未能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法律审视——承诺、登记与继承的三角困局
承诺的效力:从道德约束到法律义务
尹连理1994年的承诺书和2006年的调解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意味着,尹连太及其继承人有权依据承诺书和调解协议,请求尹连理及其继承人履行过户义务。尹连理家属以"父辈的事与我们无关"为由拒绝履行,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过户义务属于尹连理的合同债务,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
登记的困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
本案的核心法律困境在于: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尹连理家属主张"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这一观点在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规定,但忽略了登记错误的纠正机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尹连太及其继承人本可依法申请更正登记,但由于尹连理生前未配合、去世后其继承人阻挠,更正登记程序无法启动。行政机关在此过程中的失职,使得实质权利人无法通过法定途径获得救济。
继承的边界: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尹怀成作为尹连太之子,主张继承父亲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一问题涉及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根据现行法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原则上"一户一宅",不能单独继承。但《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案中,尹怀成虽为城镇户籍,但其母亲作为尹连太的配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成员资格),其建房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尹连理家属的阻挠行为,实质上是对尹连太遗孀合法权益的侵害。
深层反思——基层治理与制度完善
熟人社会的信用危机
尹连理1994年的信件,展现了农村熟人社会的典型特征:依靠血缘、亲情、面子等非正式制度维系社会秩序,书面承诺辅以道德约束。然而,当一代人逝去、利益格局变化时,这种非正式制度便显得脆弱不堪。
尹连理家属的"两头占"策略,本质上是对熟人社会信用体系的破坏。他们利用登记制度的漏洞,否认父辈的承诺,既占有了侵权所得,又拒绝履行补偿义务。这种行为如果得不到纠正,将对农村社会的诚信基础造成严重冲击。
行政监管的机制缺陷
本案暴露出基层政府在宅基地管理中的多重缺陷:
其一,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机制缺失。 1992年的登记错误,本应在后续的土地确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予以纠正,但行政机关未建立主动排查、纠错机制,导致错误登记长期存在。
其二,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不足。 2006年村委会调解协议签署后,行政机关未建立跟踪督办、强制执行机制,使得协议沦为"一纸空文"。
其三,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2025年冲突发生前,行政机关已掌握矛盾激化的信息,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最终酿成悲剧。
制度完善的迫切需求
针对本案暴露的问题,有必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完善:
建立历史遗留权属争议专项清理机制。 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土地登记工作中的错误、遗漏,开展专项排查,依职权或依申请予以纠正,不因时间推移而搁置。
强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行政保障。 对经村委会、乡镇政府调解达成的土地权属协议,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行政机关应建立备案、跟踪、督办机制,确保协议落实。
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继承规则。 在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的前提下,明确继承、赠与、互换等情形的操作细则,减少法律适用争议。
压实基层政府的属地责任。 对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台账管理、限期办结、责任倒查机制,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结语:以生命为代价的呼唤
尹怀成母亲的死亡,是一起本可避免的悲剧。如果尹连理家族能够恪守父辈承诺,如果行政机关能够在任何一个环节主动作为,这起纠纷都不会以如此惨烈的方式收场。
尹连理在1994年信中写道:"即使想赖,因有此信为证,我也是赖不掉账的。"他或许没有想到,自己的继承人真的选择了"赖账",而这张"信证"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确实难以约束背信弃义的行为。
更令人痛心的是,当尹怀成拿着父辈的承诺、村委会的证明、行政机关的证件四处奔走时,他得到的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推诿、拖延和阻挠。最终,他不得不以母亲的生命为代价,唤起社会对这一被遗忘的角落的关注。
我们期待,界首市有关部门能够正视问题、主动担当:查清尹怀成母亲死亡事件的真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编号012271宅基地的权属争议,尽快作出行政确权决定;对历史遗留的类似问题,开展专项清理,避免悲剧重演。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土地权属的安定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不能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回避矛盾,不能以"情况复杂"为借口拖延不决。唯有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法履职,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让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历史书证、村委会档案及行政材料整理,部分事实尚待官方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