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洛阳某烟草单位退休职工马某平向媒体反映,其持合法借贷凭证追讨 2005 年出借的 15 万元款项,先后走完诉讼、强制执行、代位权诉讼、信访等法律程序与救济渠道,这场长达八年余的维权之路,最终仅获 235 元清偿,合法债权至今仍未得到有效实现。
据悉,涉事的洛阳某烟草单位及其实际控制的洛阳亚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亚某建筑),被指存在抽逃 400 万元出资、企业改制未依法清算等问题;与此同时,该事件中还浮现出司法程序存瑕疵、破产管理人履职缺位、信访救济渠道不畅等情况。多重问题叠加,使其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维权困境,也由此引发了关于债权司法保护、司法程序正义以及国企社会责任履行的诸多思考。
国企信任背书 借款深陷维权困局
2005 年,出于对国企关联企业的信任,马某平向洛阳某烟草单位开办并实际管控的亚某建筑出借 15 万元,彼时该公司虽对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则为这家烟草单位的内设三产企业,这也是马某平等债权人选择向其出借资金的关键原因。马某平手中持有收据、银行现金解款单等完整合法的借贷凭证,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在马某平出借资金前后,该单位员工闫某江、吴某霞两位债权人也先后向亚某建筑出借资金,本是解企业经营燃眉之急的善举,却未曾想成为日后难以追回的“烂账”。2008 年,马某平的 15 万元借款到期,亚某建筑迟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马某平长达八年多维权之路正式开启。
400 万增资两日即抽逃,企业偿债能力从根上丧失
这起维权案的隐患,早在 2001 年便已埋下。2001 年 8 月,洛阳某烟草单位计划为旗下亚某建筑增资 400 万元,同年 11 月 6 日完成该笔资金转账后,亚某建筑的注册资本从 200 万元增至 600 万元,洛阳某鉴会计师事务所亦出具《验资报告》对此次增资予以确认。值得注意的是,该烟草单位为亚某建筑增资 400 万元的相关收据上,被刻意标注了“借款”二字,这一操作实则是相关方为规避工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对增资实缴情况的抽查而采取的应对手段。
更令人费解的是,验资完成仅两天后,这笔 400 万元增资款就被该烟草单位划转收回,此次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让亚某建筑从根源上丧失了实际偿债能力,使其沦为国企关联体系下名义为独立法人、实则无实际经营偿债能力的 “空壳公司”。
2009 年 6 月,亚某建筑在欠款未清偿、债权未了结的情况下完成改制,由集体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且此次改制未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原公司进行清算,这一操作也成为后续相关关联方的 “避责依据”。河南烟草部门、洛阳某烟草单位等关联主体,始终以亚某建筑系 “独立法人” 为由,拒绝就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 年,马某平等债权人多次与相关方协商讨要欠款,洛阳某烟草单位时任相关负责人就此与马某平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约定由该单位偿还本息合计 52 万余元。这一承诺让债权人看到了一丝希望。不料该承诺最终沦为泡影,此后该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债权人的期待再度落空。
数轮司法诉讼接连遇阻,胜诉仅得一纸 “空判”
协商无果后,马某平提起司法诉讼,历经一审、二审、代位权诉讼等多轮程序,诉求始终未获全部支持,胜诉判决也无法实现实际清偿。
2018 年 7 月,马某平将亚某建筑、河南烟草部门、洛阳某烟草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洛阳市西工区法院,要求三方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一审仅认定亚某建筑的还款责任,以证据不足驳回其对其余两方的诉求;马某平上诉后,洛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未认可其提交的转账凭证、验资报告等线索的证明效力,也未深入核查洛阳某烟草单位 400 万元资金转移的性质。闫某江、吴某霞两位同类债权人的诉讼,也遭遇相同结果,法院均仅判决亚某建筑担责,关联方均被认定无责。
2020 年,马某平申请对亚某建筑强制执行,法院仅扣划 2500 元,扣除执行费后其实际仅获偿 235 元,执行程序随即终结。同期,洛阳洛龙区法院裁定亚某建筑破产,核查发现其破产财产仅 202.06元,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也宣告终结。此后马某平向郑州中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将洛阳某烟草单位抽逃的 400 万元用于偿债,又被法院以 “破产程序中代位权行使受法律限制” 驳回,司法维权渠道彻底关闭。
关键环节层层缺位,维权之路再遇多重壁垒
马某平的维权过程中,多个关键环节履职缺位、程序存在瑕疵,让本就艰难的维权雪上加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难以实现。
破产管理人履职存在明显疏漏。依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负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追收债务人债权的法定义务,而亚某建筑的破产管理人明知公司与洛阳某烟草单位存在 400 万元大额资金往来,却未依法启动债权追收程序,对债权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未予理会,最终导致债权人无财产可分配。
司法程序的相关瑕疵也不容忽视。马某平反映,最初的民间借贷诉讼一审中,主审法官未到庭,仅由书记员单独开庭审理,该行为与《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组织组成合法的相关规定不符。但二审法院以 “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结果” 为由,未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忽视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此外,执行法院在执行阶段,未充分核查亚某建筑与洛阳某烟草单位的资金往来、资产转移情况,未依法追加疑似抽逃出资的洛阳某烟草单位为被执行人,使得相关关联方得以置身事外。
信访渠道受阻,七旬老人维权陷入绝境
司法途径穷尽后,马某平寄望于信访救济,却遭遇闭门羹。2020 年后,他多次向河南烟草部门、洛阳某烟草单位信访相关窗口反映情况,请求核查企业资金往来、督促破产管理人履职,并妥善解决债权人损失。但该窗口未作任何调查核实,便以 “司法程序已终结” 为由不予受理,既未核查洛阳某烟草单位疑似抽逃出资的相关情况,也未按规定将涉相关违规线索移交对应监管部门,彻底切断了他最后的维权路径。

(图片由马先生提供)
如今 72 岁的马某平仍未放弃,他与闫某江、吴某霞两位债权人持续向相关部门反映诉求,请求核查案涉企业资金往来,依法追回相关款项,清偿拖欠多年的借款。他们的诉求朴素而明确:追回自身辛苦钱,厘清各方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