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起因:无手续拖车引发多方关注,权益受损需依法厘清
个人财产的安全与合法处置是公民的基本权益。在河北省平某山县,韩某锁遭遇了因车辆被扣而产生的财产权益问题。根据其陈述,当地交警队辅警在拖走其车辆时,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该做法不符合行政执法中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应出示证件、交付法律文书的规定。执法文书的缺失,影响了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知情与监督,也为后续纠纷埋下了隐患。
车辆被扣后,韩某锁发现车内财物丢失。由于车辆在此期间处于扣留状态,其对于扣留期间的保管责任产生疑问。鉴于处理财物被盗案的刑警队与实施车辆扣留的交警队同属当地公安机关,韩某锁对案件调查的独立性存在疑虑,故而提出了异地管辖的申请,希望确保调查程序公正。
然而,韩某锁就财物被盗一事报案后,公安机关未依法予以立案受理,也未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该做法与公安部强调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工作要求不相符,导致其报案诉求未进入法定处理程序。为查明事实,韩某锁曾提出多项调查建议:调阅拖车时的执法记录;对涉事车辆进行痕迹鉴定和指纹鉴定,调取案发地周边监控。但截至目前,上述调查建议未获采纳或落实,案件调查处于停滞状态,被盗财物去向等核心问题未能查明,使其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二、事情经过:合理诉求石沉大海,关键调查被搁置的权益困境
除车辆拖扣与财物被盗外,韩某锁还遭遇了非法拘禁的侵害。关于非法拘禁一事,政府此前出具的信访答复书已通过调查予以确认,事实清晰。然而,当韩某锁依据该信访答复书所确认的事实,向公安部门提出立案申请,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公安部门却以“没有事实依据”为由拒绝立案,既未出具不予立案的正式法律文书,也未阐明不予立案的具体法律依据。
公安部门的这一处理方式,未能与已由信访答复书正式确认的事实相衔接。信访答复作为政府部门的正式文书,其查明的事实应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公安部门在未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直接以“没有事实依据”回应,未充分履行对报案材料及既有调查结论进行审慎审查的职责,也未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取明确法律文书及后续救济的权利。
韩某锁认为,公安部门对非法拘禁报案不予立案的处理方式,与其对财物被盗报案的处理方式类似,均未严格遵守公安部关于“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相关工作规定。国家法律与政策始终强调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公安部门对依据信访答复已确认事实提出的立案申请不予受理,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持续得不到有效救济。
作为执法部门,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报案。但在韩某锁的案件中,公安部门对非法拘禁的报案未予立案、未作出正式书面说明、亦未启动调查,其处理过程未能体现对当事人诉求的依法审慎处理,也未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核心争议:程序问题与事实查明受阻,公民权益保障面临疑问
韩某锁的遭遇所反映出的核心争议,在于其报案后,相关案件未能依法进入立案侦查程序,以及在此过程中反映出的执法程序问题。这两方面问题相互关联,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通过法定途径得到有效维护。
执法程序合规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韩某锁的案件中,辅警在拖扣车辆时未出具法律文书,该程序瑕疵影响了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并与后续车内财物丢失的风险存在关联。然而,对于后续提出的异地办案请求、具体的调查建议以及关于财物被盗、非法拘禁的两次立案申请,相关部门始终未予立案,也未出具正式的法律文书说明理由。这种处理方式,未能体现对当事人诉求的依法、及时回应,使得案件事实长期无法查明。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保障公民司法救济权的重要原则。韩某锁所报财物被盗案,存在财产损失的基本事实;其所报非法拘禁案,已有相关部门信访答复书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两案均具备了启动调查程序的基础条件。但相关部门在未提供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予立案,未依法履行立案审查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控告权无法实现。
事实查明是依法处理案件的基础。韩某锁提出的调取执法记录、进行痕迹鉴定、查阅监控等建议,是针对查明案件关键事实的直接举措。然而,这些调查建议均未获采纳或落实,导致案件核心事实无法查清,责任难以认定,当事人的损失无法通过法律程序得以追索。这种状况,使得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思考与期待:依法处理纠纷,寻求公正解决方案
依法行政是执法部门的基本职责,公安部“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规定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准则。在韩某锁的案件中,车辆被扣程序存在瑕疵,后续其就财物被盗与非法拘禁提出的立案申请未获受理,亦未获正式法律文书说明。该情况与其依法维权的期望存在差距,也引发了公众对执法规范性的合理关注。
韩某锁的控告已具备启动调查的基本条件,相关部门应依法审慎审查并作出明确决定。其提出的调取执法记录、痕迹鉴定、查阅监控等调查建议,是查明事实的关键路径,依法应予考量和落实。确保每一起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是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公平的基石。期待相关部门严格依程序办理此案,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依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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