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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企业主的刑事红线与劳动者的维权利器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欠薪”始终是刺痛社会神经的顽疾。当企业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欠薪”始终是刺痛社会神经的顽疾。当企业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时,其行为可能已突破民事纠纷范畴,触碰《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红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立法溯源:从民事救济到刑事制裁的跨越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标志着我国劳动权益保护进入刑事法治新阶段。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其立法逻辑在于:当用人单位的行为严重侵害劳动者生存权,且行政监管手段难以奏效时,需通过刑罚威慑遏制此类行为。

2013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入罪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构成要件解析:穿透表象认定犯罪本质

(一)主体要件:特殊主体的双重属性

本罪主体为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情形:一是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直接作为责任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企业将工资发放委托第三方机构,只要最终支付义务未履行,仍可能被追究责任。

(二)客观行为:两种法定表现形式

1.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具体包括隐匿银行账户、转移生产资料、变更经营场所后失联等行为。

如某服装厂老板将设备转移至外地仓库,本人更换联系方式逃避支付工资,即属此类。

2.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需严格区分“无能力支付”与“拒不支付”。前者如因经营亏损确实缺乏支付能力,后者则是主观上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司法实践中常通过核查企业资产状况、银行流水等证据判断。

需注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除了具有上述两种行为外,还需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前提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前置程序,即使存在上述两种行为,但如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履行了支付义务,则不构成本罪。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需在责令改正后仍未支付的,方可移送司法机关。

实践中需注意责令文书的形式要件,包括送达方式、内容完整性等。

(三)主观故意:推定与反证的博弈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应支付劳动报酬而故意不支付。

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故意”原则:当行为人具有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且无合理理由证明无支付能力的,可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但当事人及辩护人可通过举证企业经营困难、资金被冻结等客观情况,推翻故意推定。

三、司法实务难点:罪与非罪的界限辨析

(一)“有能力支付”的认定标准

法院通常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企业固定资产价值、应收账款情况、近期资金流水、股东出资能力等。

如某餐饮公司虽账面亏损,但其名下房产未被查封且具备变现能力,仍可能被认定为“有能力支付”。

(二)“责令支付”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文书需满足:明确欠薪金额、指定支付期限、告知法律后果。若责令文书未依法送达,或未给予合理履行期限,可能影响案件移送效力。

曾有一案例中,因劳动监察大队未直接向法定代表人送达文书,导致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

(三)单位犯罪的双罚制适用

单位构成此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常见争议点在于“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界定,需根据具体岗位职责、决策参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劳动者维权指南:从协商到刑事报案的全流程

第一步:固定证据。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欠条等关键证据,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及欠薪金额。

第二步:行政投诉。向当地人社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注意留存送达回证等凭证。

第三步:刑事报案。若收到责令支付文书后仍未履行,可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需提交:身份证明、欠薪证据、责令支付文书等材料。

第四步: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同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诉求。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引导。

对于企业主而言,应当认识到恶意欠薪的法律风险已从民事责任升级为刑事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需掌握“责令支付”这一关键程序节点,善用刑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法治时代,让我们携手筑牢欠薪治理的法治防线,让“劳有所得”不再是奢望,而是每个劳动者触手可及的现实。因此,唯有坚持并真正落实行政监管、刑事制裁、民事救济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劳有所得”的社会正义。

本文作者:兖光辉

刑法学硕士,盈科南京所刑辩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拥有丰富办案经验,多起案件获案、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理。

部分典型案例:

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公安阶段介入后成功撤案,转为行政处罚。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董某某寻衅滋事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郭某盗窃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检察院阶段积极沟通,成功取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的情况下,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侯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周某诈骗案等;公安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黄某某被诈骗案;当事人向栖霞、句容两地报案未果,经梳理证据材料向警方提起刑事控告后,并与警方多次沟通交涉,最终警方正式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