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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男子偷渡至缅甸实施诈骗被批准逮捕

近日,潘某某偷渡至缅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涉嫌诈骗罪被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案情回顾2022年11月中旬,潘

近日,潘某某偷渡至缅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涉嫌诈骗罪被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中旬,潘某某受朋友张三(化名)月入过万的高薪招聘邀约,在张三的安排和出资下,潘某某与易某某会合后从福建漳州乘飞机到广西南宁,经蛇头的带领通过乘车、走山路等方式偷渡至缅甸。后进入缅甸妙瓦底KK园区某诈骗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直至2023年11月初在驻外大使馆的帮助下离开诈骗公司。2025年8月8日侦查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中发现潘某某犯罪事实,后移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桐梓县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以具有社会危险性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

“境外高薪招聘,月入过万,包机票、包吃住......”等信息迷惑了想“一夜暴富”的人,轻信他人的“糖衣炮弹”,稍不注意就走上犯罪的道路。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请正确寻找务工途径和求职信息,自觉抵制非法出入境行为,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桐梓微检院  供稿 | 谢元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