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缘起:保阜高速征地与补偿标准的初始争议
2007年,保阜公路保定至阜平(冀晋界)段工程启动建设,涉及阜平县阜平镇色岭口村土地征收,村民李某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冀政转征函》,该工程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文批复,同意转用、征收各类土地共计1026.5483公顷,其中明确包含集体农用地中的林地137.885公顷、国有农用地中的林地14.8997公顷。
征地依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阜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该标准将土地分为耕地、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山区裸岩地等类别,补偿标准差异显著:耕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十倍,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八倍,山区裸岩地仅为三倍,且后者无安置补助费。
李某持有合法《林权证》,载明其被征12.9亩地块(位于色岭口黄土梁大南沟)为用材林,且承包多年种植树木四千余棵。按其主张,依林地补偿标准(每亩2.8172万余元)应获约36.34188万元补偿。但实际中,2007年6月19日阜平镇与他签订《保阜高速公路阜平段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书》,仅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26420元;12.9亩林地补偿仅收到村委会3万元占地费,尚有31.34188万元未到位,双方在补偿金额上存在不同意见。
二、争议升级:土地类属的认定与后续进展
双方分歧的核心在于土地类属的认定。阜平县相关部门将李某案涉林地定为山区裸岩地,依据是保定市补偿标准无明确林地类别,且保定市国土局委托中介机构按1998年土地详查现状图划分地类。阜平县阜平镇人民政府保阜阜诉答复意见书显示,色岭口村被征土地含山区裸岩地260.8141亩,未提及林地。
李某对此质疑:一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权证》应证明地块为林地;二是国土资源部2001年《土地分类》无“山区裸岩地”,仅有“裸岩石砾地”且属未利用地,《阜平县征用土地方案》也未提山区裸岩地;三是2007年征地却用1998年地类图,无法反映实际情况,且山区裸岩地与其他农用地补偿费相差五倍,导致其及村民获得的补偿金额有较大差异。
为此,2024年5月27日李某向阜平县阜平镇人民政府反映,要求按林地标准补偿并公开账目,该镇政府6月6日受理。6月3日,他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据保定市人民政府保政信公开答复,仅获取冀政转征函文件,其余信息建议向阜平县人民政府咨询。2024年12月18日,李某向阜平县人民政府提补偿申请,12月25日阜平县交通运输局代为答复,仍称地块为裸岩地,李某不服,向保定市人民政府提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阜平县人民政府履职。
三、诉讼过程:案件审理的主要问题与一审结果
李某还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以阜平县、保定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2025年11月7日作出判决,未支持其诉求,李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诉讼及上诉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林地定义与《林权证》效力。原审法院引《森林法》称林地需政府规划确定,《林权证》与地类无直接关联;李某认为该法条是分类非定义,且其项目启动前已申请《林权证》,因颁证部门原因2007年11月才领证,《林权证》应证地类。二是地块类属认定合理性。原审法院依地籍二调图、丈量登记表等,认为征收范围无林地且补偿标准无林地类别,支持定裸岩地;李某称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应考虑土地原用途等,其地块种有树木且有《林权证》,依1998年地类图认定不合理。三是二次征地补偿。李某称存在二次征地,0.9亩林地林木未补偿,提供补偿协议书、二次征地结算单及证人证言佐证,但原审法院未予采纳。李某对此不服,已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事件反思:征地补偿争议背后的问题与期待
该争议自2007年持续至今,折射出征地补偿共性问题:1998年地类图与2007年实际情况有时间差,以此认定地类准确性存疑;“山区裸岩地”无国土部门分类依据,却与林地补偿差距大,易引发对补偿标准一致性的关注。程序上,李某向阜平县人民政府提申请,却由交通运输局答复,相关程序环节引发关注。此外,此外,事件中还涉及村民关于账目、信息公开与复议程序的一些反映。目前,该补偿事宜的相关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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